淘汰母猪的原则 1.淘汰日龄、体重已达到配种标准,但2-3个发情期后未发情继续饲养的后备母猪。 2、淘汰断奶后60天未发情的母猪。 3、淘汰连续3-4次返情母猪。 4、淘汰连续两胎产仔数低于6胎或死胎、弱胎或产胎不均的母猪。 5、淘汰乳头不足6对、发育异常、乳头倒置或盲乳头或副乳头、泌乳能力差的母猪。 6、淘汰母猪饲养习惯差、生活习惯不好、哺乳率低的母猪。 7、淘汰吃食慢、过肥超重、行动迟缓、皮肤暗沉、目光呆滞的母猪。 8.淘汰产生畸形后代的母猪。 9.淘汰患病、残疾、年老或生产性能下降的母猪。 公猪扑杀原则 一般根据使用年龄淘汰公猪,但体型庞大、精液质量差、配种效果不理想、性情凶猛的公猪也应及时淘汰。 淘汰后的空缺,应随时用理想的后备种猪填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