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养猪如何制订管理制度猪场管理制度 前言 目前,我国养猪业正朝着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为了满足规模化养猪场的实际需求,提高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根据国内外集约化、规模化猪场的管理特点和要求,在总结了近几年养猪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辑了《猪场生产管理手册》,供广大养猪用户参考。 第一章规模化猪场设计与管理 第一节猪场建设 1.猪场布局 猪场布局应设置四区,即生活管理区、生产配套区(饲料车间、仓库、兽医室、更衣室等)、生产区和种猪运动区;生产区应包含繁殖、保育、育肥区,每区应相距10米以上;配种舍、怀孕舍、保育舍、生长舍、育肥(或育成)舍、装猪台建设,应按从上风向下风方向排列。配种舍要设有运动场。 2.防疫环境与生物安全 猪场大门需设消毒池并配备消毒机,车辆要消毒;设人员消毒通道,进入人员登记消毒;猪场周围禁止放牧,协助当地周围村镇的免疫工作;最好设围墙、防疫沟及防疫林。 3.粪尿处理与环保 建场前要了解当地政府30年内的土地规划及环保规划、相关政策,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排污系统工程,特别应注意沼气配套工程的建设。 第二节猪舍常用设施及维修 一、猪场常用设施 为了提高专业户养猪场的生产效率和便于养猪生产操作,养猪户应按照猪的生理生长的规律,对所采用的主要设备的基本要求、选材、规格、制造及安装要求有所了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厂化养猪设备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环境气候等的不同,对设备的规格、型号、选材等也有应所不同,在使用过程中不必强求一致。在经济条件不富裕或养猪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不应强求安装先进的设备,其猪场建设与设备安装应以“土洋结合”为主。 二、常用设备要求及维修 (一)喂料设备 1、种猪限围栏母猪料槽为内径30cm半圆形的水泥或pvc槽,料槽应能装不少于3kg的饲料。公猪料槽为宽30cm*长35cm的不锈钢半圆型槽,容量不下于3kg。 2、大栏在怀孕舍和育肥舍一般采用水泥食槽喂料比较好(不主张撒在地面)。为了防止猪进入食槽,可采用弯成“┌”钢筋嵌入食槽上方,将食槽分割成宽度不低于30cm的单个喂料槽。 (二)给水设备 1、给水标准每头猪每天应给水12-18L(平均15L),饮水器的流量应为1.5L,水中细菌数不大于30万/ml,酸硷度6-8为好。 2、饮水设备鸭嘴式饮水器,10~15头猪一个(至少每栏2个),保育舍高度分别为30cm~35cm(杯式饮水器高度为15cm),育成舍高度分别为45cm和60cm,倾斜45℃。 (三)设备保养与维修 1、排汽扇维修保养每周除尘和蜘蛛网一次;每月注射黄油一次;每周检查皮带松紧及是否损坏一次。 2、水泵维修每周清洁水池及周围一次;每周检查渗漏和破损一次。 3、电器维修每月检查一次接触口松紧,看是否冒火或烧坏;发现异常声音,立即报电工维修;每个电器应有用途标识。 第三节猪场生产指标、生产计划与生产流程 一、猪场生产指标 目前先进的规模化猪场,生产线均实行均衡流水作业式的生产方式,采用先进饲养工艺和技术,其设计的生产性能参数一般选择为:平均每头母猪年生产2.2窝,提供20.0头以上肉猪,母猪利用期平均为三年,年淘汰更新率30%左右。肉猪达90—100公斤体重的日龄为161天左右(23周)。肉猪屠宰率75%,胴体瘦肉率65%。 二、猪场生产流程 本方案以万头生产线为例,以“周”为生产节律,采用工厂化流水作业均衡生产方式,全过程分为四个生产环节。 1、待配母猪阶段在配种舍内饲养空怀、后备、断奶母猪及公猪进行配种。每条万头生产线每周参加配种的母猪24头,保证每周能有20头母猪分娩。妊娠母猪放在妊娠母猪舍内定位栏饲养,在临产前一周转入产房。 2、母猪产仔阶段。母猪按预产期进分娩舍产仔,在分娩舍内4周(临产一周,哺乳三周),仔猪平均21天断奶。母猪断奶当天转入配种舍(先在运动场饲养3天),仔猪原栏饲养7天后转入保育舍。如果有母猪产仔少、哺乳能力差等特殊情况,可将仔猪进行寄养过哺并窝,这样不负担哺乳的母猪可提前转回配种舍等待配种。 3、仔猪保育阶段。断奶7天后强弱分群、仔猪平均两窝并一栏,转入仔猪保育舍培育至8周龄转群,仔猪在保育舍饲养4周。 4、肥猪饲养阶段。8周龄仔猪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15周,预计饲养至23周龄左右,体重达90—100公斤出栏上市 第四节猪场组织架构、岗位定编及责任分工 1、猪场组织架构图 猪场场长1人,生产线主管1人,配种妊娠组长1人分娩保育组长1人,生长育肥组长1人 饲养员定编: 配种妊娠组4人(含组长)分娩组4人(含组长) 保育组2人 生长育肥组4人(含组长) 后勤人员按实际岗位需要设置人数:如后勤主管、会计出纳、司机、维修工、保安门卫、炊事员、勤杂工等。 2、责任分工 以层层管理、分工明确、场长负责制为原则。具体工作专人负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下级服从上级;重点工作协作进行,重要事情通过场领导班子研究解决。 ①场长 负责猪场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落实和完成公司各项任务;负责监控本场的生产情况,员工工作情况和卫生防疫,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负责编排全场的经营生产计划,物资需求计划;负责全场的生产报表,并督促做好月结工作、周上报工作;做好全场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场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负责落实和完成公司下达的全场经济指标;直接管辖生产线主管,通过生产线主管管理生产线员工;负责全场生产线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每周或每月主持召开生产例会。 ②生产线主管 负责生产线日常工作;协助场长做好其他工作;负责执行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卫生防疫制度和有关生产线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线报表工作,随时做好统计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负责猪病防治及免疫注射工作;负责生产线饲料、药物等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负责落实和完成场长下达的各项任务;直接管辖组长,通过组长管理员工,。 ③组长 A、配种妊娠舍组长 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及时反映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报表。本组人员休息替班。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线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线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本生产线配种工作,保证生产线按生产流程运行。负责本组种猪转群,调整工作。负责本组公猪、后备猪、空怀猪、妊娠猪的预防注射工作。 B、分娩保育舍组长 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及时反映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报表。本组人员休息替班。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线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线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本组空栏猪舍的冲洗消毒工作。负责本组母猪、仔猪转群、调整工作。负责哺乳母猪、仔猪预防注射工作。 C、生长育成舍组长 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 及时反映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报表;本组人员休息替班;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线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线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肉猪的出栏工作,保证出栏猪的质量;负责生长、育肥猪的周转、调整工作;负责本组空栏猪舍的冲洗、消毒工作;负责生长、育肥猪的预防注射工作。 ④饲养员 A、辅配饲养员 协助组长做好配种、种猪转栏、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公猪、空怀猪、后备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大栏内公猪、空怀猪、后备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B、妊娠母猪饲养员 协助组长做好妊娠猪转群、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妊娠母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定位栏内妊娠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C、哺乳母猪、仔猪饲养员 协助组长做好临产母猪转入、断奶母猪及仔猪转出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哺乳母猪、仔猪的预防注射工作。负责2个单元大约40个产栏哺乳母猪、仔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D、保育猪饲养员 协助组长做好保育猪转群、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保育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2个单元或大约400头保育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E、生长育肥猪饲养员 协助组长做好生长育肥猪转群、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生长育肥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3个单元大约600头生长育肥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第五节猪场生产例会与技术培训制度 为了定期检查、总结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地研究出解决方案;为了有计划地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使生产有条不紊地进行;为了提高饲养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进而提高全场生产的管理水平,特制定生产例会和技术培训制度如下: 1.每周末晚上7:00─9:00为生产例会和技术培训时间。 2.该会由场长主持。 3.时间安排: 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星期一晚上进行,生产例会一小时,技术培训一小时。特殊情况下灵活安排。 4.内容安排: 总结检查上周工作,安排布置下周工作;按生产进度或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技术培训。 5.程序安排: 组长汇报工作,提出问题;生产线主管汇报、总结工作,提出问题;主持人全面总结上周工作,解答问题,统一布置下周的重要工作。生产例会结束后进行技术培训。 6.会前组长、生产线主管和主持人要做好充分准备,重要问题要准备好书 养殖使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养殖申请表;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㈠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㈡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㈢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㈣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㈤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㈥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㈠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㈡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 (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 (6)养殖证有效期限; (7)年审记录; (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 (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 (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 (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 (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 (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九)临时养殖证使用期限1年。 第十三条养殖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品种。养殖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养殖证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有优先获得该水域、滩涂的权利。 第十五条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可以由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原规定单独申领养殖证,不便于单独申领的,可以由合法拥有该水域、滩涂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养殖证。 第十六条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者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八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养殖证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用药,不得造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严重违反养殖生产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养殖证,终止其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兽药使用管理规范?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十一、 ?(1)、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由企业出售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照规定上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不得销售。 (3)、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4)、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唯独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域或专库存放,不同性质的兽药不能混存、混放。 ?(5)、兽药按品种、规格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的兽药不得混垛码放。 ?(6)、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做到堆码合理,放置妥善。 ?(7)、内用兽药货垛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8)、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9)、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11)、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12)、购进兽药时应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畜禽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如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山东省养殖渔船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1] 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1] 第三章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 作为一名饲养工作者应该遵守什么饲养管理饲养工作者就是专门伺候牲畜的人员,在养殖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为饲养者必须遵守饲养管理的规则,干好自身工作。作为饲养者应遵循,一是遵守饲养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要有饲养管理者的基本素质,道德高尚,吃苦耐劳等; 三是要确保饲料的安全; 四是要按照饲料的比例规格要求进行饲喂; 五是确保畜生圈舍的整洁卫生; 六是遵纪守法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