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兽药必须有产品批准文号,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货商,并有兽药进货备案。许可证副本应存档。 2、兽药的使用应符合NY/T472的规定。请按照使用说明并在兽医的指导下使用。严格执行停药期,保存兽药使用记录。兽药处方和兽药使用说明书应当存档。必须保存记录。两年多了。残留监测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3.消毒剂和疫苗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使用,由经过培训的人员配制和使用,并保存消毒和疫苗接种记录。 4、所有药品应按照储存要求存放在专用药柜内,并指定专人管理和记录使用情况。过期、变质的药品应定期清洗、去污,并保存药品储存记录、收货记录、清洗记录。 5、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疫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 6.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剂、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物、补充体液、补充电解质、补充营养药物、补充血容量、抗贫血药物等。临床兽医的指导。维生素、吸附剂、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剂、收敛剂和助消化剂。 7.慎用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能药、肾上腺皮质激素药以及经农业部批准的解热镇痛药。 8.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化学镇静剂和骨骼肌松弛剂。 9、建立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所有免疫药物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猪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性或促生长性混饲的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和有效成分)、剂量、疗程等。用药和免疫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