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怎么饲养,你知道吗按照规定正常的警犬退役全部上交省一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贡献的可由原训导员申请批准后继续饲养,其余的一般饲养到自然死亡,经过片区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四大基地)可馈赠或出售,如果是退役的种犬处理要经过公安部警犬繁育工作委员会批准。 要买一条普通的退役的警犬通常价格会比较高,有过功勋的话,价格还会翻1—若干倍,要先有心理准备哦,不过如果你有很铁的哥们在从事警犬工作(最好是领导)或是在有警犬的公安机关任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这就另当别论了,但这样的话我认为你还不如要一条优秀的警犬后代划得来多。退役警犬领养要求(一)领养者须年满22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养狗经验者优先; (二)领养者有稳定工作和固定居所(非合租),有能力为犬只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舒适的环境和医疗保健; (三)所有家庭成员没有动物过敏症,且家中没有五岁以下的儿童; (四)自愿接受每年一次的不定期回访; (五)领养者不能再次让退役警犬从事工作,或参与任何商业及相关性质活动; (六)一名领养者只能领养一只警犬; (七)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领养犬只的,必须领养处商议后共同为其重新寻找领养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或弃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警犬是指公安机关用于繁育、训练和使用的各类犬的总称。 第十四条警犬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警犬档案、身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警犬繁育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两级繁育体系。公安部直属警犬基地、研究所为公安部一级警犬繁育单位,经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考核达标的省级警犬基地为二级警犬繁育单位。 第二十五条警犬疾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养防并重的方针,提高犬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水平。 第二十六条警犬饲养管理应当科学、规范,保障警犬的健康和安全 警犬怎么养警犬养育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注意。首先,为了培养其警觉性,提供足够的运动和锻炼,例如每天定期的散步和训练。 其次,均衡的饮食是确保其健康成长的关键,包括优质的狗粮和足够的水源。此外,提供安全舒适的栖息地,如宽敞的狗窝。 积极参与社交活动,逐渐接触不同人和环境,以增强其适应能力。 最重要的是,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和信任,通过奖励和鼓励,让警犬意识到他们是被关爱和尊重的。 警犬下班可以带回家吗不可以带回家。1.这是因为警犬是受过专门训练的工作犬,其主要任务是为警察和安全机构提供帮助,具有特殊的工作能力和训练技能。警犬需要在工作环境中进行训练和工作,以保证其敏锐的嗅觉和听觉,以及正确的行为反应。如果将警犬带回家,可能会对其工作能力和训练产生干扰,影响警犬在关键时刻的表现。2.此外,警犬在工作中有特殊的饮食、训练和护理需求,这些需求在家庭环境中可能无法得到满足。为了确保警犬的健康和工作效果,警方往往会给予警犬专门的训练场所和护理条件。综上所述,根据警犬的工作性质和需求,警犬一般不允许被带回家,以保证其工作效果和健康状态。 城市犬只饲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六条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养犬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八条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犬只相片。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办理许可手续,犬只需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第九条《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条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前,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二个月内进行免疫。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的免疫和犬用疫苗的经营。 第十一条《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十二条准养犬变更养犬者、养犬者变更住所的,养犬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养犬者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携犬进入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经营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犬只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法控制或捕杀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狂犬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扑疫措施。 第十七条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佩带犬牌但无牵领人、无犬链约束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暂扣。 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在犬只被暂扣七日内携有效证件或补办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只;逾期未领取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依照本规定被暂扣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在指定的场所予以寄养,养犬者应交纳犬只寄养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第二十二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犬只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