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产业振兴用地保障的几条路径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广阔农村,大有可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返乡创业,决心在农村干出一番事业,怎么样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呢,胖哥以为有以下路径: 一、申请设施农用地。返乡创业,如果想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的,涉及有关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畜禽养殖圈舍、冷冻保鲜、病死畜禽隔离、洗消转运等设施用地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具有审批周期短,节省征地成本的优点,能够使项目尽快落地。? 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展销、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的混合融合产业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电子商务用地。 返乡创业,不想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想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资源、渠道优势在农村开办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产业用地在选址上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对于本地主导或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30亩的,确实不能在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可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对于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20亩的,确实不能在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可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对于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农家乐等必须配套的,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10亩的,确实不能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就近布局。 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按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于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也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在当年年底前以市、县为单位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 三、点状供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2号)(该文件目前已失效)点状供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结合项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按照建筑物占地面积等进行点状布局,根据规划条件点状供应,且单个“点状”使用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亩,开发建设服务于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 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 实施点状供地,通过规划、用地、供地、登记、监管全流程的制度创新,为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项目落地提供新路径,切实增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保障。 (一)以下情形可纳入点状供地范围: 1.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森林经营单位自用的管理和生活用地; 3.休闲农业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4.乡村旅游用地,包括自驾房车营地、游客服务中心、旅游码头、民俗体验、停车场、旅游公厕等; 5.依托于山水田林湖海湿地的旅游项目用地; 6.农业产业设施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兴建的公共农业设施等; 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其他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8.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点状供地条件的其他用地。 (二)以下情形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 1.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2.不符合国家允许占用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 3.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生态保护红线中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范围的项目用地; 4.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 5.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 6.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7.挖山填(挖)湖填海、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8.涉农涉旅以外的工业类项目; 9.集中加工园区; 10.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 11.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因土地本身就是建设用地,不用进行农转和土地征收,项目审批周期短,落地快。也不涉及征地费用,土地取得成本低。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时,王广华部长强调,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据广西日报报道,日前广西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培训时强调坚决盯住不能把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因此,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只限于存量建设用地。 胖哥以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当前只限于存量建设用地用地,目的在于,一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使得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二是如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财政将减少一大笔土地出让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