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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场外交易管理办法,现阶段生猪交易场所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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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场外交易管理办法,现阶段生猪交易场所如何管理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4-06-22 15: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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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2. 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20修改)
  3.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4. 农村私卖猪肉怎么处罚
  5. 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1、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防止疫病传播,提高肉品质量,净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福建省屠宰场定点屠宰批发猪肉算不违法行为。

2、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3、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全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4、农村私卖猪肉怎么处罚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不可以。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售卖屠宰猪肉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证明才可以进行经营。

销售未检疫的猪肉的处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这个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不良贩子宰杀注水猪或者注药猪,然后贩卖给消费者,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猪肉才是他们的重心。如果看到从事私屠滥宰的场所,将会严厉打击并且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最高达到1万元。

5、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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