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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种羊饲养管理规程 种羊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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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种羊饲养管理规程 种羊场管理制度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12-21 18:30:21

黑山羊品牌管理办法

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安黑山羊”,是指在江安县现辖行政区域(北纬28°22′20"~28°56′45",东经104°57′40"~105°14′33"),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江安黑山羊》要求生产加工的黑山羊制品。

第三条江安黑山羊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原国家质监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批准的范围(2017年第108号公告发布时江安县所辖行政区域,不包含下长镇),即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怡乐镇、留耕镇、夕佳山镇、大妙镇、仁和镇、大井镇、红桥镇、五矿镇、阳春镇、铁清镇、迎安镇、四面山镇13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凡在江安黑山羊生产加工活动中申请、印刷、使用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江安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江安黑山羊生产加工条件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七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变卖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江安黑山羊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第二章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九条在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江安黑山羊生产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使用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条申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江安黑山羊生产加工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二)有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生产加工原料全部来自保护地域范围内,有原料来源收购凭证。

(三)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江安黑山羊》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近三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五)无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江安黑山羊生产者需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者应当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经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县市场监管局将逐级上报审批机关撤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县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者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江安黑山羊”文字等组成。

第十六条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原国家质监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七条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专用标志的标识方法有:

(一)可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可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对特殊产品,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第十八条持有《地理标志产品江安黑山羊保护专用标志证书》的企业,若需将专用标志印制在包装物上或标签上,所选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刷数量报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必须每年1月底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使用者应当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标志的使用范围,不得买卖,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或使用保护区以外的原料生产的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江安黑山羊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江安黑山羊》标准或江安黑山羊生产加工企业的有效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江安黑山羊生产加工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江安黑山羊》要求,建立江安黑山羊生产台账,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台账和销售台账,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江安黑山羊生产加工企业应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自觉维护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信誉。

第四章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市场监管局对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权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导致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从事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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