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那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禁止行为: 1、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2、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4、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5、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6、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8、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