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宠物管理条例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城市养犬条例1. 在机关、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学校等区域静止养狗,这是为了保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和卫生。 2. 饲养大型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是拴养,不能在户外遛狗,如若要出门,需要给狗带上嘴套和拴上链子,防止狗无故伤人,并由成年人牵住。 3. 养狗人应持有相关的养狗证明,还要给狗上户口,应该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带狗去动物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并办理免疫证明。 4. 养狗人带狗出门时要对狗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及时清除,没有及时清楚的,城管会根据有关条例予以惩罚。 宠物治安管理条例正常饲养宠物是不会进行治安处罚的,只有在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才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饲养宠物治安处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宠物猫管理条例以下是宠物饲养损害责任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强调一点,猫咪不爱出门,而且不会主动攻击人类,所以没有猫的独特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