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农产品管理条例《初级农产品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初级农产品行为的管理,初级农产品包括谷物、油料、饲料、棉花、糖料、蔬菜、水果、牲畜、家禽、水产品等。 二、质量安全要求 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农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以及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制度等。 三、监督管理 明确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追溯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信息公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初级农产品,应当予以处理或销毁,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法律责任 规定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单位,应当依法负责其企业生产活动所引发质量安全问题和消费者的健康状况等风险,保证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者,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总之,《初级农产品管理条例》意在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023贵州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种类统一,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条件: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 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取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备案应提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发放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标识代码由10位数组成,前6位数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数为顺序号,养殖场的顺序号从0001-5000,养殖小区的顺序号从5001-9999。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