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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山羊饲养管理制度 动物园饲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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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山羊饲养管理制度 动物园饲养管理制度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12-03 12:10:42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安全、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四)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六)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域,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相关规定。

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第三章屠宰检疫与畜禽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畜禽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动物福利。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屠宰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屠宰、转移和出售,并立即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是否健康;

(二)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是否摘除有害腺体以及其他不可食用的部位;

(四)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是否种畜以及晚阉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八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检验标识,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测;发现动物疫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以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一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收购、屠宰下列畜禽: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已经死亡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工具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畜禽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染疫、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者,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以及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报送畜禽收购、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鼓励畜禽屠宰厂(场)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全供应链电子信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追溯平台衔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畜禽屠宰厂(场)风险监测制度,对畜禽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对畜禽屠宰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屠宰监督管理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厂(场)、重点品种和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组织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追溯协作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打击违法屠宰加工、销售行为,整治规范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九条实行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分级管理的标准要求,引导、支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条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和学校、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查验畜禽产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发现销售不符合规定畜禽产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畜禽产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畜禽产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畜禽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定期对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存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食品安全、生猪屠宰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宰检疫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适用本办法。

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同时废止。

活禽宰杀管理办法

规定城区农贸市场内禁止活禽宰杀,从事卖鸡的经营户一律销售经过检疫合格的白条鸡(含其它禽类),市场上禁止活禽交易。

活鱼宰杀不允许在市场上店外作业,应在室内隔离宰杀,或者在市场上专门设置封闭式“活鱼宰杀操作间”,室内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垃圾封闭存放及时清理。

一个羊场如何管理

养羊赚钱现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对于刚刚起步的养羊场或许都有一个梦想就是“把我的养羊场要做大形成规模”但是规模养羊场怎样管理才能搞好呢?这不仅仅是肉羊引种的问题和场内的建设和规划也有很大的关系。下面具体来了解一下:规模化羊场如何管理?规模化羊场的管理方法。

1、饲养优良品种

在影响规模化养羊生产效率的五大因素品种、营养、疫病、环境和价T中,优良品种是提高规模养羊生产水平的基础。有了良种才能在同样投入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产量和优良的产品。在养羊的发展过程中,优良品种的贡献率在40%以上,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优良品种是肉羊业发展的第一要素。肉羊优良品种的主要特点是经济早熟、生产性能好、繁殖力强、全年发情配种与产羔、遗传性强且稳定、适应性强。

2、合理的羊群结构

羊群结构包括羊群的品种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比例。羊群结构不合理是影响养羊生产效益的原因。就肉羊生产特点来讲,其经济效益体现在羊群的数量和质量上,即羊群繁衍后代的数量多少、品质高低。以繁殖母羊为基础,按照适当比例配置其他性别、年龄、用途的羊,目的在于有利于组织再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质量。合理的羊群结构标准为繁殖母羊、育成羊、羔羊比例应为5:3:2,适宜的公母比例应在1:25。

3、饲养早熟性好和多胎性品种羊

生产实践已证实,一个规模养羊场饲养繁殖力高、早熟性好的品种比饲养繁殖力低和晚熟品种能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就是说生产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羊的繁殖力和羔羊成活率。在正常饲养条件下,每生产1kg羊肉,产双羔母羊比产单羔母羊少消耗饲料35%~50%。即使在品种改良中,一般也引用早熟性好和多胎力高的品种同本地繁殖力低的品种杂交,提高产羔率。

4、实行羔羊早期断奶技术

羔羊早期断奶实际上是人为控制母羊哺乳期,缩短母羊产羔间隔和控制繁殖周期,达到一年两胎或两年三胎的一个重要技术措施。传统养羊方式,羔羊哺乳往往在3~4个月以后白行断奶,母羊很难做到一年两产或两年三产。通过羔羊早期补饲,可以使羔羊尽早得到充足营养,促进瘤胃发育,最大限度发挥羔羊生产潜力,同时让母羊尽早恢复体质,为下胎生产打好基础。羔羊早期补饲断奶时间为45~60天为宜。

5、当年羔羊当年出栏

对于一个规模场来说,肉羊出栏率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技术水平和经营收入的高低。羊的生长发育规律是前期快、后期慢,特别在1岁后,饲料报酬随日龄增长而降低,即使增重,也主要是脂肪沉积。做到当年羊羔当年出栏,是提高肉羊出栏率的主要途径。

6、采取适宜的经济杂交模式及充分利用杂交优势

不同品种或品系的羊杂交所产生的后代,往往在生产力、生长势和生产性能等方面优于其亲本纯繁群体,表现杂种优势。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应用引进的优良肉羊品种做终端父本与国内适应性强、繁殖力高的品种进行经济杂交,杂交后代表现出适应性强、生长发育快、肉用性能明显等特点。7对羊的饲草进行加工调制和按饲养标准配制日粮

羊属食草性反刍动物,其自身消化生理特点,应以青粗饲料为主,并按饲养标准在不同阶段,将营养不足的部分配制精饲料补充。对农作物秸秆通过青贮、氨化、微贮、粉碎、铡短等可使秸秆消化率提高10%~20%.在对羊配制日粮时,应灵活应用饲养标准,以当地青绿饲料和粗饲料为主,尽量利用本地价格低、数量多、来源广的各种饲料,这样既符合羊的消化生理特点,又能降低饲料成本,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

8、对羊病实行综合防控技术

规模化养羊,由于良种化程度高、杂交肉羊生长速度快,冉加上饲养规模大、密度高,羊流动性大,以及全年饲草料供应不平衡等综合因素,致使一些传染病、非传染病极易发生,严重影响养羊生产。规模养羊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饲养在先”原则,建立程序化防疫制度,搞好饲养管理、控制与净化羊群已有疾病,才能达到防疫灭病目的,才能保证规模养羊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

9、规模养羊要量力而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规模养羊,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管理和技术水平等确定规模大小。尤其新建扩建规模场,避免一次性投入资金过大。只有量力而行,适度规模经营,实行资金、技术、资源、劳动力和市场的最佳组合,才能将规模养羊潜力充分发挥出来,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①、养肉羊规模要量力而行,要根据现有耕地多少、提供饲料的能力、劳力及投入的资金数量等条件决定。一般以养能繁殖的母羊50只左右为宜。在刚开始养殖的时候不要贪图规模,要不断摸索总结养殖经验,采取滚雪球的方式来发展。②、选择肉羊品种也很重要,因地制宜选择体型大、生长快、繁殖率高、适应性强、肉质好、效益高的优良品种。父本的选择首推南非波尔山羊,其次是我国的马头山羊;母本可选萨能奶山羊、河北白山羊等。③、定期从外地调换种公羊,给种用的公、母羊戴耳号和编制配种档案,详细记录配种羊的编号、配种时间、配种方式和产羔情况,有计划地控制公、母羊本交,避免羊近亲繁殖引起的品种退化④、根据肉羊的性别、大小、体质进行分栏养殖,养肉羊应按照工厂化生产模式,把不同年龄、不同品种、不同体况的肉羊分舍饲养,设立专门的产房和羔羊舍、肉羊舍、母羊舍、公羊舍、病羊隔离舍等,并配以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⑤、用于育肥的肉羊,最好在出生后7—21天内去势。此时去势有利于提高肉的品质,并使之性情温顺,便于管理,快速育肥。⑥、防治肉羊常见疾病,群养肉羊易发病,主要有羔羊痢疾、链球菌病、传染性脓疱、线虫、羊虱等。要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还应做好重点疾病的预防接种和综合防治工作。⑦、肉羊圈内的羊只密度,肉羊属反刍动物,一天中要有较长时间用来采食饲草和反刍。所以,肉羊的圈舍中要有足够的槽位和活动空间,每只肉羊应有1.5—2.5平方米的活动场地。⑧、肉羊吃什么?肉羊是以吃粗料为主,精料为辅的牲畜。规模饲养最好是“种草养羊”,这样一年四季均可吃上鲜青草。养羊户应开辟青绿饲料专用地,人工种植紫花苜蓿、黑麦草等牧草。除夏、秋两季饲喂青草外,青草秋季收割后还可以晒制青干草或制成青贮饲料喂羊。也可种植玉米进行青贮,供羊只常年饲用。配制精饲料时除要有一定量的玉米外,还要按比例搭配豆粕、麸皮、鱼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此外,若加入适量瘤胃代谢调节剂、尿素缓释剂等复合饲料添加剂,效益更好。另外,规模养羊一定要有清洁的饮用水供羊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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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贵州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种类统一,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条件: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

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取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备案应提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发放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标识代码由10位数组成,前6位数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数为顺序号,养殖场的顺序号从0001-5000,养殖小区的顺序号从5001-9999。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羊可以圈养吗,山羊的圈养技术

可以

科学搭建羊舍

有些农户随意搭建羊舍,把羊舍建在低洼、潮湿、背阴、闭塞的地方。其次是圈舍过于简陋,冬季既起不到保暖作用,夏季又不能隔热、遮雨,舍内环境条件差,达不到舍饲的要求。搭建羊舍应选择地势高燥、向阳背风、水电条件较好的地方。最好建坐北朝南的半封闭羊舍,羊舍前边留10~20平方米的饲喂区,安装固定饲槽和饮水器皿。严寒地区用塑料薄膜扣棚,可以提高羊舍温度4~7℃,以促进羊只冬季生长。

不要同舍混养

受传统放牧养羊习惯影响,大羊小羊、公羊母羊、弱羊壮羊、病羊健康羊同舍混养现象在舍饲户中普遍存在,有的甚至把山羊与绵羊混养在一起。这样很难满足不同年龄、品种、性别、体况羊只的生活习性和生理需要,最终造成小羊长不大、弱羊长不壮、病羊好不了,种羊滥交滥配等不良后果。舍饲养羊应该分舍饲养,设立专用的产房、羔羊舍、肉羊舍、母羊舍、公羊舍、病羊隔离舍,并配以相应饲养管理方法。

防止近亲交配

绝大部分舍养户对种羊管理粗放,既未给公羊配带耳号标识,也未作配种记录,随意选择公母羊进行配种,人为造成近亲交配。甚至造成母羊经常产下畸形胎、死胎、弱羔,给农户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定期从外地调换种公羊,给种用公母羊配带耳号,编制配种档案,具体记录配种羊编号、配种时间、配种方式、产羔情况,有计划地控制公母羊本交,以避免羊只近亲繁育引起品种退化。

精料调制要精心

舍饲养羊户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补饲精料只喂未经加工的玉米或者小麦,造成羊只营养摄取不平衡,浪费饲料,无形中增加了饲料成本。精料配制应按照不同品种、不同用途羊的营养需要配制,除要有一定量的玉米外,还要按比例配合豆粕、麸皮、鱼粉等蛋白饲料。此外还要添加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添加剂。

补足喂青绿饲料

青绿饲料营养丰富,适口性强,羊喜食。然而大多数舍饲户却忽视了这点,全年基本上只喂羊干黄玉米秸粉,仅在夏秋雨季喂给少量的青绿饲料,远远不能满足羊对青绿饲料的需要。在饲喂维生素类添加剂不足情况下,往往会引起羊维生素类缺乏症的发生。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有均衡的青绿饲料供应,舍养户应开辟青绿饲料专用地,人工种植一些牧草,除夏秋两季饲喂外,秋季收割后还可以晾制青千草或制成青贮料,或种植玉米青贮,供羊长年饲用。

足量的舍外运动

适量地舍外运动对舍饲羊生长发育、繁殖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般舍饲小尾寒羊每天要保持1.5千米的运动量,山羊比绵羊还要多些。一些舍养户片面地认为舍养不需运动,把羊当作猪养,整日关在羊舍里,引起羊只生理机能下降,母羊发情不明显、配孕率低、难产增加;公羊性欲减退、精液质量差;羊只体质变差,抗病力弱,易生病。因此,每天要保持羊只足够的运动量,才能促进羊新陈代谢,增强食欲,保持正常繁殖,减少发病。

合适的饲养密度

羊属反刍动物,一天中有较长时间用来采食饲草、进行反刍。所以,圈舍中要保持有足够的槽位、活动空间和休息场地。据有关资料介绍,每只舍饲绵羊需要有1.5~2.5平方米的羊舍面积,每只舍饲山羊则需要有2.0~3.0平方米的羊舍面积。在生产中,部分农户舍饲养羊密度过大,羊只拥挤,相互争夺槽位,相互踩踏,极易引起羊只营养不良、母羊流产、羔羊生长受阻、外伤等不良后果。

增强消毒意识

目前绝大部分舍养户消毒意识淡薄,不懂消毒知识,长年不做消毒工作。有些规模舍饲户,虽然建有消毒池、消毒室,墙上贴有消毒制度,购买了消毒药品和器械,但很少使用。消毒是预防和控制疫病发生、传播的有效措施。应强化消毒防疫意识,轮换选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对羊舍、运动场、饲槽、饮水器皿、饲养工具及院舍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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