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管理条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1.1.0.1条中明确规定,官方兽医(OfficialVeterinarian)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或审查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授权的兽医,行使商品(指动物、动物产品、精液、胚胎/卵、生物制品和病料)的动物健康或公共卫生监督,并在适当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商品签发卫生证书。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官方兽医拥有很大的权利,即官方兽医在国家授权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并有权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在此定义下,我们可以理解为,官方兽医制度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官方兽医行使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的一种兽医管理制度(官方兽医制度是指以被授权的官方兽医为动物卫生执法主体,直接代表国家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环节中执行动物卫生措施的情况,独立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官方兽医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公正公平的卫生监督,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签发动物卫生证书,确实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维护人类及动物健康。 据OIE对143个成员国兽医机构的调查,76%的国家实行的是这种兽医管理制度,即通过官方兽医直接管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市场和出入境检疫全过程的动物卫生工作。也就是说,官方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兽医管理制度。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与渔船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管理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查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人员应坚持为渔民、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纪律监察和举报制度。公布办事程序、时限,接受社会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