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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最新,特种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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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最新,特种宠物饲养管理规定最新文件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11-29 22:02:15

2023特种养殖限制哪一种

1特种养殖中的鳄鱼养殖将受到限制。2这是因为2023年起,我国将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其中规定禁止鳄鱼等特种野生动物的繁殖、捕捉、饲养、运输、销售等活动。3此举旨在进一步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除了鳄鱼养殖,其他特种养殖行业也将受到相关限制和规范,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

特种养殖有哪些

一、特种养殖品种:

1、禽类

肉鸽、信鸽、七彩山鸡、锦鸡、珍珠鸡、蓝孔雀、绿孔雀、鸳鸯、鹧鸪、金丝雀等。

2、动物类

野兔、獭兔、肉兔、波尔山羊、竹鼠、野猪、香猪、肉狗、狐狸、梅花鹿、麝香鼠、黑豚鼠等。

3、昆虫类

黄粉虫、蚯蚓、大麦虫、蝎子、土元、蜗牛、蝇蛆、蚂蚁等。

4、水生动物类

中华鲟、青蛙、泥鳅、黄鳝、金头龟、鹰嘴龟、草龟、螃蟹、蚂蝗、林蛙、蟾蜍等。

特禽养殖规定

1.申办特禽养殖需要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2.特禽养殖选址规范。动物饲养场选址必须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防疫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场地建设竣工后,向当地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情况材料。

可以吃的特种动物

没有特种动物是可以吃的。因为许多被称为特种动物的物种往往都已经被列入濒危或受保护的动物名录中,而且它们通常都在食物链的较高层,摄取了更多的毒素和细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此外,很多的特种动物是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例如:猫头鹰和豹子等属于猫科的动物,它们含有毒素和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害。因此,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和人类健康,我们应该拒绝吃特种动物。

养犬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动物园、科研、教学用犬,以及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收容禁养犬、无证犬;组织人员捕捉无主犬、狂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犬留置所,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等。

(二)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设立无害化处理场所;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收容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防疫执行情况;监督犬只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查处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售犬行为。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养犬管理相关职责。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养犬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上传违法信息,或者向有关执法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禁止饲养本条例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持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犬只交易市场中交易的犬只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证。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养犬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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