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养犬管理条例处违法养犬等;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点管理区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将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监督非场馆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监管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监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将相关登记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及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管理工作; (六)规划、住房、园林、教育、财政、价格、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等,并定期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劝阻违规、不文明养 2023桂林养犬管理规定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吠时应当及时制止; (三)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限制养犬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