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散养猪规定中央对散养猪的规定是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发展规模养殖、支持农户养猪,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保障猪肉供应等五方面举措。此外,农村养猪散养户需要建立养殖档案,无需办理证件。 环保养猪散养户的规定1. 遵守当地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具备养殖场土地、场所、设施等基础条件; 3. 按照规定进行养殖管理,保证粮食饲料、水源质量等安全可靠; 4. 及时报告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 散养户养殖政策1、环保门槛不断提高,散养户不断被淘汰。 2、依据: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3、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4、出路:不断提高养殖规模及环保投入,适应不断提高的环保要求,否则难以适应环保要求。 规模养殖场专业户散养户的划分规模养殖场中,一般可以将养殖户分为专业户和散养户。以下是它们的划分特点: 专业户:专业户是指规模较大、经营规模相对集中的养殖户。他们通常具有专业的养殖知识和技术,有更完善的设施和管理体系。专业户往往以商业化经营为目标,追求高产出和高效益。他们可能从事大规模的养殖,采用现代化的养殖设备和技术,例如自动化饲料投放系统、环境控制系统等。专业户的养殖过程更加标准化和集约化。 散养户:散养户是指规模较小、养殖规模较散的个体养殖户。他们可能在家庭农场或自己的土地上从事养殖活动。散养户通常依赖传统的养殖方式,如户外放养或简单的圈养。他们往往拥有相对较少的养殖设备和技术,生产规模较小。散养户的养殖方式可能更注重生态友好、动物福利和传统的养殖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划分并非严格的分类,而是根据养殖规模、管理方式、技术水平和经营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实际上,在养殖行业中,还存在许多中间形式的养殖户,例如小规模专业户或半专业户,其养殖特点介于专业户和散养户之间。 总的来说,专业户和散养户在规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划分并非绝对,可能会有交叉和灵活性。 农村散养户用地规定农村散养户国家是不主张批地的,散养户一般规模较小,达不到同家用地标准。国家也不支持散养户,如果是单户搞点养殖,增加经济收入,在自己家闲置的地里,也不允许固定投资,只能用围网的方式,一是防止鸡鸭外逃,二是防止其它动物入侵。总之易拆易迁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