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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饲养大型犬类管理法(成都市大型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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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饲养大型犬类管理法(成都市大型犬管理办法)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11-26 20:10:21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0年6月15日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部分条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容环境,规范养犬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证犬只不危及公共安全,不影响市容市貌,不扰民。

第三条市、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的管理,做好养犬登记、犬只饲养、犬只繁殖和市容清洁等工作。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四条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带到所在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五条养犬登记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养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颜色、体重等情况;

(三)犬只防疫证明;

(四)犬只身份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遵守养犬登记制度,对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数量等进行登记,如实提供资料。

第三章犬只饲养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适当的饮食和住所,保证其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犬只应当定期接受疫病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犬只应当定期洗澡、爪子修剪、眼睛、鼻子、耳朵护理等。犬只应当遵守市容卫生要求,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四章犬只繁殖

第十五条犬只繁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繁殖许可证擅自繁殖犬只;

(二)繁殖犬只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间;

(三)繁殖犬只不符合卫生、保健、品质等要求。

第五章犬只管理

第二十二条犬只应当佩戴犬牌,犬牌应当标注犬只编号、养犬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陪同下外出遛犬,并使用犬链、犬笼等措施,确保不危及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

第二十四条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绿地、游泳池、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活动。

第二十五条犬只不得扰民,不得攻击、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污染市容环境。

第二十六条犬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扰民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以上是《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条文内容,具体内容可参考条例全文或相关官方文件。

成都市养狗条例管理条例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该《条例》经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一般管理、限养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6条,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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