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0年6月15日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部分条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市容环境,规范养犬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证犬只不危及公共安全,不影响市容市貌,不扰民。 第三条市、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的管理,做好养犬登记、犬只饲养、犬只繁殖和市容清洁等工作。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四条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带到所在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五条养犬登记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养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颜色、体重等情况; (三)犬只防疫证明; (四)犬只身份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遵守养犬登记制度,对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数量等进行登记,如实提供资料。 第三章犬只饲养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适当的饮食和住所,保证其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犬只应当定期接受疫病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犬只应当定期洗澡、爪子修剪、眼睛、鼻子、耳朵护理等。犬只应当遵守市容卫生要求,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四章犬只繁殖 第十五条犬只繁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繁殖许可证擅自繁殖犬只; (二)繁殖犬只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间; (三)繁殖犬只不符合卫生、保健、品质等要求。 第五章犬只管理 第二十二条犬只应当佩戴犬牌,犬牌应当标注犬只编号、养犬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陪同下外出遛犬,并使用犬链、犬笼等措施,确保不危及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 第二十四条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绿地、游泳池、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活动。 第二十五条犬只不得扰民,不得攻击、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污染市容环境。 第二十六条犬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扰民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以上是《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条文内容,具体内容可参考条例全文或相关官方文件。 成都市养狗条例管理条例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该《条例》经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一般管理、限养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6条,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