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活禽宰杀管理办法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 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率先在大城市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云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屠宰管理,有效防控家禽疫病,保障禽类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禽集中屠宰及有关的分割、冷藏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适宜进行集中屠宰的禽类动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集中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集中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家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家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销对接,提升家禽产业链质量。鼓励和扶持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各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居民家禽消费量、家禽产业规模、交通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设置家禽集中屠宰场(点)。 第八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官方兽医检疫室以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冷冻冷藏仓储设施;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家禽集中屠宰场(点)核准设置和家禽集中屠宰标志牌核发。 第十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将依法取得的家禽集中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场(点)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家禽集中屠宰企业负责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家禽屠宰活动和禽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家禽集中屠宰证章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家禽集中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十二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制度,入场屠宰家禽须持有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屠宰家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证明编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屠宰家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四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禽肉产品出场(点)查验记录制度,完整记录出场(点)禽肉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屠宰检疫证号、产品合格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家禽屠宰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家禽集中屠宰场(点)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屠宰的家禽,应当依法经官方兽医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不得出场(点)。 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从事禽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禽肉产品,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脱毛剂和包装材料。 禁止对家禽和禽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 禁止屠宰、加工、销售注入其他违禁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家禽。 第十八条?运输禽肉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密闭运输。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 第十九条?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蛋鸭养殖技术蛋鸭饲养管理规程一.鸭场与设施要求(一)场址要求1.鸭场周围500m内无其它禽类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应远离交通主干道,距离居民聚集区500m以上;有利于动物卫生防疫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2.鸭舍附近有一定的水面,水深1m以上,水体清洁、无污染。3.鸭舍应有运动场,一端连接舍门,一端连接鸭滩(鸭上下水的地方)。鸭滩面积与运动场相似,宽约2m~3m,其坡度呈20度~30度。(二)场内布局与设施要求1.生产区、生活区严格划分,生活区处于上风向。2.与外界接触应有专门道路相通。场区内设净道和污道,二者严格分开。2.生活管理区设有主大门及消毒池。区内建有生活、办公设施和兽医室、饲料仓库、车库等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4.生产区门口设有消毒池。区内建有消毒更衣室或淋浴室,各区域间、禽舍入口处设置消毒池。5.禽舍的门、窗等通风口或开口处及运动场、水池的四周应设防鸟、防虫和防鼠设施。二.卫生防疫要求(一)卫生要求1.进鸭前必须对鸭舍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的彻底消毒,并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消毒剂对料槽、水槽消毒后用清水清洗,在日光下晒干备用。每周至少对鸭舍消毒2次,鸭舍周围每2~3周消毒1次。勤换垫料,保持舍内通风良好。2.鸭场门口设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厂人员及车辆应严格按照GB/T16569-1996的要求进行消毒,消毒液定期更换。外来人员不应随意进入生产区。特定情况下,严格消毒穿戴保护服后方可进入。3.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进入鸭舍前应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鞋。鸭舍入口设供工作人员鞋消毒用的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内和水陆运动场至少每周消毒1次。(二)蛋鸭免疫1.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搞好免疫工作。2.推荐免疫程序:1日龄注射雏鸭病毒性肝炎疫苗;8~14日龄注射禽流感疫苗;20日龄注射鸭瘟疫苗;60~90日龄注射鸭瘟疫苗和禽霍乱疫苗。三饲养方式采用地面平养或网上平养。地面平养宜选择刨花、木屑、稻壳或秸秆作垫料。四.饲养管理(一)育雏期(0~6周)饲养管理1.进雏:雏鸭应来自检疫合格的种鸭场的健康雏鸭。2.雏鸭选择:应选按时出壳,眼突有神,喙爪光泽,绒毛蓬松,卵黄吸收良好,活泼喜动的雏鸭。3.雏鸭饲养①开水:“开水”,雏鸭第一次饮水称为“开水”。雏鸭干毛,打转,有三分之一小鸭伸长头颈,形似觅食状,即可“开水”。②开食:开食应在开水后半小时内进行。开食应选用蛋雏鸭专用开食料,撒在塑料布或草席、竹席上,应一边轻撒料,一边温和调教让鸭啄食。③饲喂次数:(1~7)日龄,每天喂6次,其中白天4次,晚上2次;(7~21)日龄,每天5次,以后可逐渐减少次数。饲喂时应分批分群,每群250只为宜。饲喂原则为“由精到粗,由熟到生,由软到硬,由少到多”。4.雏鸭管理①温度:在鸭子休息时及夜间,鸭舍内离鸭背20cm处的温度应达到:第1日龄32℃,(2~7)日龄31℃~28℃,(8~14)日龄28℃~25℃,15日龄以后保持在25℃~20℃。白天及鸭子活动时舍内温度可低2℃~3℃。应特别注意阴雨天及夜间的保温工作,注意空气流畅,干燥无贼风。②密度:(1~7)日龄25~30只/m2,(7~14)日龄20~25只/m2,(15~28)日龄15~20只/m2。夏季适当降低,冬季适当增加。③湿度:(1~14)日龄相对湿度宜为60%~65%,14日龄后相对湿度65%~75%。④光照:(1~3)日龄24小时,4日龄以后每天减少0.5小时,直至自然光照。⑤运动与戏水:5日龄后雏鸭可以调教下水,分批分时将雏鸭慢慢赶入浅水中活动3~5分,然后在无风的太阳下运动。每天1次~2次,一周后增加到3次~4次,每次5~10分,以后逐渐延长时间。水温以不低于15℃为宜。下水时如果发现雏鸭发抖,应立即停止,并烘干羽毛。7日龄后在鸭舍内外温差低于5℃时,需运动20分左右。(二)育成期(7~16周)饲养管理1.育雏料过渡到育成料宜5天,替换比例一般每天为20%左右。2.喂料应遵循少喂勤添、定时定量、控制总量的原则。3..蛋鸭进入育成期后应及时淘汰病弱伤残鸭。4.育成期间的鸭每周末应称重一次,称重鸭只的比例是该批蛋鸭的5%,一般不少于60只。5.蛋鸭育成期只利用自然光照,通宵以弱光照明。光照强度在3Lux~5Lux之间。(Lux:勒克斯)6.每天观察项目:鸭群活动、呼吸及粪便形态、分布情况,了解饮水、采食是否正常。发现病鸭后送检,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三)产蛋期(17~72周)饲养管理1.在蛋鸭开产前二周放入少量公鸭,放入比例为2%~3%。2.根据蛋鸭品种的不同,适时掌握开产期。开产期体重要求在1400g~1500g。3.从产蛋初期(100~120日龄)开始,根据产蛋率上升的趋势,不断增加饲料营养,提高粗蛋白水平,并适当增加饲喂餐数。白天喂3次,夜间9~10点增喂1次。4.从产蛋率达到60%起应供给蛋鸭高峰期配合饲料。应掌握饲料过度时间,一般以5天为宜,每天替换比例为20%。每只鸭日采食量控制在150g左右。5.采用自由饮水,并保证饮水清洁卫生。6.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7.室内相对湿度宜为60%~75%。8.根据蛋鸭品种和鸭舍面积合理确定饲养密度。一般情况下8~9只/m2。9.改自然光照为人工补充光照。日平均光照时间应逐渐增加,不少于14小时,增加人工光照时每次增加1小时,每隔7天增加1次,直到每天光照时间达到16~17小时。光照时间稳定后,不得增减。通宵以弱光照明,弱光强度为3Lux~5Lux。10.产蛋中期不断挑选出停产鸭、低产鸭、残次鸭。11.春秋季节各驱虫1次,包括蛔虫、鸭虱等。12.鸭蛋收集:①盛放鸭蛋的蛋箱或蛋托应经过消毒。②定时集蛋,集蛋时将破蛋、砂皮蛋、软蛋、特大蛋、特小蛋单独存放。③鸭蛋收集后立即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消毒后送蛋库保存。五.废弃物处理:鸭舍清理出的垫料和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病死肉尸处理应符合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六记录: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包括进雏日期、雏鸭数量及鸭舍编号、饲养员;每日的生产记录包括日期、日龄、存栏数、产蛋数、温度、湿度、免疫记录、消毒记录、喂料量、鸭群健康状况、死亡数、死亡原因。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