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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动场饲养管理制度?猪场饲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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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动场饲养管理制度?猪场饲养管理制度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10-28 12:37:47

青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外流浪犬的捕捉和狂犬的捕杀。

第五条公安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养犬的登记、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和除中心镇建成区外重点管理区流浪犬的捕捉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犬只免疫、诊疗的监督管理,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的供应、接种以及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养犬管理规约,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阻止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途径,接到举报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第九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

重点管理区内,除护卫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信息通过网络等即时抄送养犬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后当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告知养犬权利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连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办延续登记。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续登记申办材料后当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养犬登记有效期自作出准予延续决定之日起延长一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凭养犬登记证向养犬主管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养犬人及时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人未在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三)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犬只禁入区域。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十八条从事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即时抄送养犬主管部门。禁止在住宅小区内新设立犬只经营场所。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机构,可以要求养犬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收容和处理流浪、被弃养的犬只以及被没收的犬只。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做好收容犬只的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工作。

犬只收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养犬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对佩戴犬牌的走失犬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领。

流浪犬、被弃养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没收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

收容的犬只无人领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现狂犬的,应当立即向养犬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养犬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接获狂犬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捕杀。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九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违法养犬行为举报;

(二)未按规定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

(三)未按规定提醒养犬人及时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四)未及时组织捕杀狂犬;

(五)未按规定开展犬只收容;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农庄管理的流程和标准

这个问题分两部分,一是农庄设计,一是农庄管理。

一、农庄设计。说到设计,就不得不提农庄规划,一个好的庄园,一定是提前规划,提前布局,最后再沿着规划图一步步完善。有些庄主觉得规划可以省略,走一步算一步,想到哪块内容再补哪块,这样的战略无疑是农庄运营会越来越吃力,最后导致亏损。

二、农庄管理。农庄运营得好,全在管理,农庄的管理分两部分,一是项目的管理,二是人才的管理。项目的管理就要时刻围绕主题,抓住主要的盈利项目及与农庄定位一致的项目做深做透,而不是什么项目都做,在项目额管理上应该是先做减法,在做加法。接着就是人才的管理,农庄管理得好,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管理,什么样的人适合什么样的岗位,都需要运营者有统筹能力,把握全局。据不少庄园透露,现在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人

投资生态休闲农庄已经成为当前悄然兴起的最热门的投资项目,在这大好形势下,那么要做怎么样的农庄才能取得最高效益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节假日到农村郊区去休闲度假,享受大自然的美景,在空气清新、风景秀丽的农庄内吃农家盛宴,吃原生,住民宿,游乡村成了绝大多数市民周末不可缺少的休闲活动。

农场管理的经营策略

树立“农游合一、销售绿色”的经营理念

增强参与性和知识趣味性以便吸引更多的游客。比如亲手收获绿色农产品,亲自喂养活泼可爱的小动物,亲自垂钓现做成菜等,挖掘特色,打造精品,增强参与性和知识趣味性,增加农场旅游的吸引力。同时要注重“销售绿色”。

营造农场生态、文化环境,让顾客能参与其中

让生态体验和文化体验,紧密结合以满足顾客远离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后产生的越来越渴望亲近自然的诉求。

搞好设施建设,传播农场文化理念

在农场管理过程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以规范的服务来引导和促进农场休闲体验活动的开展;充分挖掘和总结地方风土人情及农场的风俗文化,并加强对农场从业人员这方面培训。

农场活动与农场的民俗风情和乡土文化实现有机结合,加强治安和卫生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农场的文化品位和服务档次。

爆款IP如何植入休闲农庄?

休闲农庄的IP代表着个性和稀缺性,是休闲农庄独特属性的标签,是一个象征性符号。一个成功的IP,必然具有独特的核心吸引力及主题,与自身产业特色完美契合,对市场有一定的激活效用,并有利于塑造品牌知名度,提升产业引入能力和客户黏性。

那么IP应如何选择?又该从何入手呢?

1、从核心产业入手

休闲农庄的关键在于选取具有自身优势的特色产业,因此可以从核心产业的类型作为项目的IP价值点。如番茄联合国、飞牛牧场等。

2、从区域发展热点入手

如谈及乡村旅游,人们第一个想到袁家村,古朴典雅的小巷,两边店铺林立,作坊鳞次栉比。

谈及民宿,人们会想到莫干山,被称为“中国四大避暑胜地”,素有“江南第一山”和“清凉世界”的美誉。

3、引入高人气的品牌IP

旅游品牌IP,旅游景区一般拥有独特识别物,优质的旅游IP一定有着才华与人品作为IP的发散才能支撑!迪斯尼有效地利用自己的IP资产,将IP引入到商品、游乐设施和其他周边产品,最终实现丰厚的盈利。同样北京故宫也非常重视自身IP,如皇家文化、传世珍宝和顶级宫殿,使旅游商品朝着“萌、呆、嗨”发展。主动寻找生命力较长,足以摊平投资的最佳IP,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影视文化IP,海南亚龙湾的热带天堂公园引入葛优舒淇主演的《非诚勿扰2》,最后所有的游客去到热带天堂公园都要走一走那个吊桥,看一看他们拍摄的那个鸟巢酒店的房间,这样的小景点其实早已演变成了这个景区的香饽饽!

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是针对官方兽医的日常管理和规范性的要求进行管理的一个办法。

官方兽医是代表官方进行受益监督管理的人员,既然是代表国家,那么他必须要按照一定的规范流程去履行职责,这个办法就是官方兽医的管理办法,否则,有损国家形象。

什么是“全进全出”饲养制

“全进全出”是现代化养鸡生产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的饲养制度。“全进全出”是指一个鸡场或一栋鸡舍内,进雏时一次装满,出栏或淘汰时一次淘完。“全进全出”的最大特点是有一个全场或整栋无鸡的“停养期”。

在“停养期”内,通过彻底消毒就能防止成鸡与雏鸡间或上一批鸡与一下批鸡之间的疫病传播继代,阻断疫病再传播的机会。

无论是在肉种鸡场还是肉仔鸡场,这种饲养制度是保证防疫效果的前提;相反,如果不采用“全进全出”饲养制,一个鸡场或一栋鸡舍内有数个日龄的鸡群,那么,极容易出现疫病在不同日龄的鸡群间循环传播、持续不断,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饲养数千只到数万只肉仔鸡的鸡场或专业户来说,最好一次装满全场,出栏时一次全部出栏。

如果因鸡场饲养量大,一批雏数不足以装满全场,也可以分批进雏,但日龄相差最好不超过1周,最多不能超出10天。全场(栋)的停养期一般掌握在1~2周。

养鸡场如何定制防疫制度

以我多年的养殖经验养鸡场必须未雨绸缪,

防患于未然。

制定严格的防疫制度,首先阻断传染源,建立严格检疫制度,不从疫区进产品。

首先保障雏鸡为健康群体,其次必须按照雏鸡日龄接种相应的疫苗,鸡群成长过程中的疫苗由兽医站兽医指导完成。

当养殖厂鸡群产生抗体即使细菌、病毒来袭时,也无大碍,会有一定缓解作用。

如果疫苗跟不上,有些传染病一旦来袭,用药很难控制,如鸡瘟,疫情一旦爆发,对养殖厂毁灭性打击。

以前村很多散养户,不重视防疫鸡瘟来袭时往往致使不少散养户的小鸡所剩无几。

所以现在农村养殖都非常重视防疫,春、秋两次防疫,平时用药预防某些鸡病,基本一年过来都能没什么损失。

防疫过关,其它就是饲养管理与卫生消毒这两块抓好基本没什么大问题了。

加强饲养管理,按鸡群的日龄科学合理配比饲料,营养均衡全面,加上合理的管理,适量运动,充足的光照有助于鸡群的健康,和增加食欲,促进成长、增强体质,提高抗病能力。

再就是搞好卫生,圈舍要通风干燥,冬暖夏凉,垃圾、粪便及时处理,定期消毒灭菌,

有些传染病毒,抗逆性很弱普通消毒液就能灭活,比如新城疫病,用来苏尔、酒精就可灭活。而一旦传染治疗很麻烦。

所以对于鸡病防疫是重中之重,防大于治。

重大传染病由疫苗预防,消毒灭菌杀虫,阻断传染,加强饲养管理提高鸡群自身抗病能力。

其它常见病,用点常用药就抗过去了,很好治疗。

本着大病防小病治,鸡群基本没大问题。

全国猪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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