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猪业发展布局规划依据。 (1)按土地吸纳原则控制总饲养量。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国外畜牧业发达国家的做法,确定我市生猪载畜量以一亩耕地消纳2头生猪、一亩山地消纳3头生猪排泄物经沼气工程和生化塘处理后的污水测算,山地消纳面积按总山地面积的5-7%测算。其中新罗区按山林总面积的6%利用,漳平市因高山较多,按山林总面积5%利用,其它县按山林总面积的7%利用。 (2)适当调减最大载畜量。由于我市各县(市、区)城区逐步扩大,工业区增多,耕地基本没有增加,将原2004年规划生猪出栏土地最大载畜量由829万头调减为754.4万头,其中新罗区由130万头调减为110万头,其它县(市)略作调整。 二、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的划定 (一)禁养区: (1)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乡(镇)集镇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域; (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村级人饮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市、县(市、区)、乡(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4)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5)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禁建区: (1)市中心城市、县(市)、城市、乡(镇)、集镇规划区内除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 (2)九龙江流域和汀江流域干流沿岸1000米,支流沿岸500米以内。 (3)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区。 (三)适度养殖区(可养区、非禁养区):禁养区和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区”治理目标 1、禁养区治理目标: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现有的养猪场必须于2009年9月底前关闭拆除,实现生猪零养殖。 (2)禁养区内现有生猪养殖场在关闭拆除之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即实现原国家环保局2001年12月28日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简称达标排放,且不得扩大饲养规模。 2、禁建区治理目标: (1)禁建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取缔违章建设的规模养猪场(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对原已建成的养猪场无条件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必须于2009年12月底前实行关闭拆除; (2)禁建区内现有养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治污措施,在实施关闭拆除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 3、适度养殖区治理目标: (1)取缔适度养殖区内违章建设的规模养猪场。 (2)规模养猪场必须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按每头存栏猪配备0.4m3沼气池、6m2生化塘的要求或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养殖技术,实行“猪沼果(林、茶、草)”等生态养殖,有效削减污染量,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要求每个行政村建设80 m3的病死畜禽化尸池,每个规模养猪场根据规模建设20-80以上m3的化尸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