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同时,简化备案程序,由原来的区级备案调整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通知》规定了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具体用地规模。明确对于地面沉降严重区,可定向增添集雨、水处理设施及节水灌溉设施等辅助设施用地比例,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2%。同时,为了支持天津的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废除其辅助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造。 《通知》提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普通耕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确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请求,简化备案程序,由原来的区级备案调整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于仅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发生调整的,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请求的情况下,可对原有备案情况进行变更。对于生产经营者或设施农业用途发生变幻的,应当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清理备案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