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日报,6月1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支持措施、项目备案、服务监督等5个部分。“新规”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新规”提到,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 6月1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支持措施、项目备案、服务监督等5个部分。“新规”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普通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断定。 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守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暂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寒、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暂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畜禽水产养殖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守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尽职人受访时表示,新规出台是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建立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长效机制。 2019年第四季度,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情况开展书面调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武汉市、宜昌市的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对各地设施用地管理现状、用地规模、各方用地诉求、存在问题和不足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知道,对问题解决路径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征求建议稿。疫情期间,通过召开网络视频会议议论、厅门户网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建议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界建议,最后形成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