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粤农〔2016〕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通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现印发赠你们,请详细贯通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8日 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通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实施方案的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切实推进我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维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请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含小区,下同)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尽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在推进我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要维持以下原则: (一)维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要高度器重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维持依法行政。贯通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和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保管理。 (三)维持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应统一组织领导,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四)维持权属责任。在非禁养区,按照谁污染、谁管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管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加大污染管理投入。 (五)维持维护稳定。要处理好依法清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详细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禁养区划定前在禁养区内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需搬迁或者关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公务的行为,要依法坚毅予以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