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允许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企事业单位须持证排污,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方案》请求,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肃打击。 《方案》提出,要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将控制污染物排放允许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允许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 《方案》请求,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请求承担相应的污染管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贩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允许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独行政允许,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请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排污允许证士大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方案》表示,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允许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允诺,依法发放排污允许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肃打击。 按照《方案》请求,纳入排污允许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允许证执行情况。 《方案》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尽成笼罩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允许证核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