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9日发布了,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有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外,停止受理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首次申请;已受理尚未核发的,不予核发。
二、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生产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流通使用。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
农业部要求各地与 2015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注意★:虽然,这是征求意见稿。但是,近乎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农业部的态度和将来的行动目标和过程。是以,兽药行业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养殖户都要做好准备。)
6月30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主持召开农业部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等工作。
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
会议指出,兽用抗菌药是养殖业必要的投入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治理。要抓好落实,细化实化年度安排,明确每一年综合治理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对象和主要任务。要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强化宣传,科学解读,消除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努力营造一个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的舆论环境。
要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切实提高治理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注意★:这一行动方案,可以看着是农业部从2011年开始连续5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的延续。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32号建议答复摘要:将从完善法规、鼓励和支持抗菌肽、微生物制剂、中药提取物等新兽药研发、开展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等方面入手,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严格审批抗生素类饲料添加剂。
目前我国允许长期添加到畜禽饲料中使用的抗菌药物添加剂有22个产品,这些产品生产、使用前,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手续,完成了相关的药学、安全性和药效试验,并经过严格评价和严格审查。针对水产养殖业,我国未批准抗生素类药物添加于饲料中作为促生长使用。
二是持续加强抗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监管。
严把兽用抗生素生产和销售关,对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持续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及检打联动制度;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自2011年开始,农业部连续5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从重从严处罚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部于2014年初发布了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2071号公告,对兽药产品中非法添加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三是规范抗生素类饲料添加剂使用。
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启动了《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目录》的修订工作,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严厉打击标签和说明书擅自改变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严重影响兽药安全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陆续发布了禁限用兽药清单、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安全使用规定。
★注意★: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加强兽用抗生素监管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鼓励和支持抗菌肽、微生物制剂、中药提取物等新兽药研发,提高评审效率,加强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储备,及时将证明安全有效的产品纳入允许使用范围,鼓励推广使用;组织开展兽用抗生素风险评估,及时淘汰存在风险的品种;组织实施即将印发的《全国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全面、系统开展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逐步实现我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可追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