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请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坚毅、迅速废除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这是对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违规操作开出的一剂猛药。 根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景色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断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 划定禁养区的首要目的在于防御环境风险,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规模化养殖场发生污染物泄漏,将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损失会很大。同时,规模化养殖场粪尿产生量大,散发的恶臭气咀嚼影响生产生存环境。因此,规定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禁止建设规模以上养殖场。此外,为了防止破坏景色名胜区景观、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和景色名胜区建设规模养殖场。 需要说明的是,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厉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发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管理。 然而,一些地方在执行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掌握不准,加之一时找不到可行的环境管理方式,以为养殖就等于污染,要根治养殖污染就必须清理养殖业。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做法并不少见。譬如,一些地方将所有河流湖库周边200米、500米划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划为禁养区,将自然村划为禁养区,还有个辞县区打造“无猪县”,以致广大农户对环保政策产生了误解,以为搞环保就是禁止养猪,“环保禁养”“环保清拆”等说法比较普遍。为此,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禁养区概念、划定标准、管理请求,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地方坚毅、迅速废除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规定。 规范禁养区的划定与管理,杜绝以清理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请求。应该看到,我国畜禽粪污产生量大,且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还不高。以生猪养殖为例,截至2018年底,规模化率仅为49.1%。规模以下养殖户产能占总产能的一半多,户数则是绝大多数,点多面广。近期,伴随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举措落地,生猪补栏重产正当其时。其中,规模以下养殖户占比不低。推行成本低、速度快、易操作的治污模式,加大畜禽粪污管理,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才是真正需要发力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