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严某飞在明知万宁市发生非洲猪瘟疫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先后从万宁市以显然低价向陈某彬等人共购买了81头生猪,未经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便雇用陈某川、陈某祝、苏某喜等人将该81头生猪运至保亭县,寄养在保亭县三处猪圈、猪场。 部分生猪绿澍异常死亡,严某飞将死亡的猪偷偷掩埋或抛弃,未经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将其他生猪屠宰及销售。2019年4月17日,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发明严某飞寄养在某猪圈的生猪异常死亡,于是报警。2019年4月17日,经海南省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央确诊,保亭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通知严某飞到案接受调查。 后保亭县畜牧兽医与渔业局提取了严某飞寄养生猪的三处猪圈、猪场,对猪口鼻棉拭子、全血、环境样棉拭子等样品并送检。经海南省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央检验,该些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为迅速扑灭疫情,阻挠疫情蔓延,保亭县政府启动重要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将保城镇春天村委会道龙村等地设为疫点,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设为疫区,涉及26个自然村、队,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截至2019年5月26日,保亭县政府共扑杀生猪12055头,无害化处理猪12130头,消毒车次223371次,投入资金184.5939万元。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央鉴定,严某飞从万宁市购买的81头生猪的价格为74250元。 一审宣判后,严某飞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以为,严某飞在从事生猪的贩运、饲养、屠宰、经营过程中,违抗我国关于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动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跨区域贩运生猪,且其寄养在保亭县内的部分生猪绿澍异常死亡时,未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还将购买非洲猪瘟疫区内的生猪在保亭县屠宰、销售,导致在保亭县引发动物重要疫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故依法驳归严某飞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