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2019年6月20日,老挝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数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通报涉及产品: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老挝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明一律作退归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卵岬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明有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抗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向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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