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主管部门曾对其罚款13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归起诉,以为处罚合法 遵义市余庆县一名猪肉商贩,为了数千元的小利销售问题猪肉,被主管部门处以13万元罚款,商贩不服,将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告上法院。6月11日,凤冈县法院审理后驳归起诉,维持主管部门的处罚。 据知道,原告陈某系余庆县城一猪肉摊贩经营者。2018年9月19日,陈某以显然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一头母猪并于次日清晨在某屠宰场内宰杀。 该屠宰场尽职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在对出场猪肉进行例行检查时发明,该猪肉酮体脂肪发黄,疑如问题猪肉,请求陈某不得销售该猪肉。 当日10时许,余庆县市场监管局与余庆县检察院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联合检查时,发明陈某经营的肉摊上摆放着未经检验检疫的疑如问题猪肉。 经抽样送检,疑如问题猪肉检出农业部明令禁止的“呋喃它酮代谢物”,该猪肉不能销售。经调查取证,主管部门于2018年11月12日对陈某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心。 之后,陈某不服处罚,向余庆县政府申请重议,余庆县政府审查后维持了该处罚决心。 今年4月9日,陈某将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余庆县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撤销上述决心。 6月11日,根据管辖规定,凤冈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余庆县开庭审理,余庆县政府、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尽职人出庭应诉。 经审理,凤冈县法院以为,余庆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原告违法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事实清晰,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心,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法庭最终驳归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凤冈县法院员额法官张峰以为,从案件结果来看,涉案猪肉价值2000元,处罚金额13万元,这是依法惩罚的结果,体现了我国对食品安全从严惩罚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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