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笔者从湖南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原娄底市食药监局,下同)和公安、检察联合破获的违法销售母种猪肉案日前在娄星区人民法院正侍潲判,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等3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辞被判处15年至3年5个月不等有期吞涮,并处人民币2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消息传来,广大市民无不拍手称快。 据知道,2017年下半年,该局在开展的中央城区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举动中,获悉了有不法商贩以母种猪肉冒充正常生猪肉销售,严重损伤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重要线索。该局高度器重,顿时派人进行摸排调查。经过近二十天的精密摸排和重点跟踪,成功掌握了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等人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定点屠宰后输送到各农贸市场售卖的非法生产、销售母种猪肉链条。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并多次与市公安、检察部门联合会商案情,成立专案组。当年11月12日凌晨五点,专案组兵分三路,同时开展收网举动,一举查获中央城区某农贸市场等地的6个涉案肉摊点,现场查获待宰种母猪10头、已宰杀准备销售的种母猪鲜肉1500公斤,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等3人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付某福从娄底周边收购母种猪3570头,被告人谢某辉从娄底等地收购母种猪1093头,所有屠宰加工成鲜片猪肉产品后,直接销售赠被告人曾某文,或以批发、零售的方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600余万元。其中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曾某文从付某福、谢某辉等人处购进母种猪肉2.6万余公斤,销售金额为36万余元。法院审理以为,付某福、谢某辉将母种猪肉冒充商品猪肉予以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曾某文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鲜片猪肉产品即母种猪肉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尽职人表示,通过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和不断的深挖细查,重拳出击,中央城区违法销售母种猪肉的整个生产销售犯罪网络已被连根拔起,彻底摧毁。下阶段,该局将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打击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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