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生猪养殖管理的实施方案,断定了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目标任务。至明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5万头以下。 方案明确 全市各地要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维持“属地管理、控减总量,生态消纳、有偿服务”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拘束有力的生猪养殖秩序。 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目标任务:到2019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5万头以下。 结合海门市实际情况,具体进度为: 2018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由21.4万头减量到20万头以下,2019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减量到15万头以下,三年任务两年尽成。 推进粪污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到2018年底,全市建设生猪粪污社会化有偿管理服务组织3至5个。 加快推进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粪污综合利用率在96%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率在90%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在96%以上。 市政府请求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有存栏量2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内禁止生猪养殖。 基本农田内严禁新增生猪养殖设施,已建成的生猪养殖设施按序时进度到2020年底前清理尽成。 对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生猪养殖设施,按序时进度到2020年底前清理尽成。 已建成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未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允许的,按序时进度到2020年底前依法关停。 严厉控制养殖总量,严禁招引生猪养殖项目;以区镇为单位,亩均耕地面积生猪存栏量不得超过0.8头。 控制目标按序时进度在2019年底前尽成。 非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严厉控制养殖规模,由区镇、村(居)根据总量控制请求,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其生猪存栏量并实施监督。 以区镇为单位,建立种养循环利用专业合作社或粪污收集处理中央3至5个,对生猪养殖中小型规模场和小散户的粪污实行社会化有偿管理服务。 存栏量20头以下(不含)的生猪养殖场(户),必须按0.8立方米/头的标准配备粪污贮存池,按5头/亩的标准配套消纳耕地,并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循环利用履约保证。 存栏量20头以上或存栏量20头以下但不具备消纳条件的养殖场(户),除按标准配备贮存池外,必须与第三方签订粪污有偿管理服务协议,同时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管理履约保证。 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对直排偷排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且无法整改的养殖场(户)依法关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达到纳税规模的养殖场依法足额征收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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