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极受关心的当下,一些不法商贩却为谋取利益,擅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让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人们的餐桌,威胁到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触犯了刑法。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钟某某、骆某某、凌某某在未取得屠宰资质的情况下,私设屠宰点,宰杀从周边村民处收购的未经检疫的生猪后销售给周边村民。经查,2021年5月1日至10月14日,钟某某、骆某某、凌某某收购、宰杀生猪价值共计人民币21758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骆某某、凌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2022年3月16日,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钟某某、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法官提醒 未经正规合法渠道的屠宰生猪,即俗称“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对比,“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少行政部门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国家严肃打击生猪私宰的行为。为了自身健康,广大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法条速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