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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点 萧山一地下生猪屠宰窝点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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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点 萧山一地下生猪屠宰窝点被端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07-19 06:25:34

  今年9月以来,杭州市环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校园食品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群众亲切的食品安全问题,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教诲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四部梅展了联合举动。

  联合举动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24342人,检查相关食品经营者17455家,查办食品安全问题案件1467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5人。重点管理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保健食品,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和农产品安全问题。如,查获了萧山区楼某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余杭区杭州德普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案和拱墅区亿健健康保健食品违法会销案等典型案件。

  今天,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开了此次联合举动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萧山区楼某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19年9月29日根据楼塔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反映和前期排摸,萧山区畜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9月30日凌晨2点在楼塔镇楼英村元宝基17号楼某某的废弃厂房内发明烫毛池、电麻设备、马凳、刮毛器等一批生猪屠宰工具,活大猪47头,3名生猪屠宰操作工,3名猪肉零售经营户。萧山区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9月30日对楼某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从2019年4月中旬开始,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根据市场价格,4月到9月合计销售货值292962.5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席百零八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对收缴的生猪依法进行了处置。目前该犯罪嫌疑人楼某某已依法被萧山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余杭区杭州德普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案

  2019年5月30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5’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GB1886.171-2016的标准请求,为不合格产品。立案调查发明,当事人以102元/公斤的价格共计销售5000公斤,货值金额51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刑法》首席百四十条的规定,余杭区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爸卅理。目前余杭公安机关已刑拘犯罪嫌疑人一名。

  案例3:淳安县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12月6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办公大楼现场检查发明会场电脑中载有“DDS原理、DDS的美妙效率 激活细胞 排酸纠酸 通经活络 排风排湿”内容的PPT文件,楼道间的产品宣传广告牌、一楼的市场管理中央客服部售货机中的《狻戬平产品手册》和《狻戬平DDS美容养生按摩器》和会议场所的培训都记录有关于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销售产品功能、性能和医疗作用等虚假内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既非药品也非医疗器械,为推销其经营的产品,进行效率、性能和医疗作用的宣传,哄骗、误导了消费者。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处罚款150万元。

  案例4:临安区“红瑞乐邦”系门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系列案

  2019年4月,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6家“红瑞乐邦”门店开展执法检查,发明“红瑞乐邦”从2018年开始以品牌加盟的方式在当地发展了多人开展品牌的经营。通过每天组织老年人到经营场所内,以按摩通经络、闻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的方式,推销包括“牦牛酸奶固体饮料”在内的食品、日用百货等。当事人推销的“牦牛酸奶粉”,产品包装正面采用长条深蓝底色映衬其名,“牦牛酸奶粉”五字体为白色,显眼,而“固体饮料”四字体为深蓝色,与底色相近,不易辨别,利用蓝色与深蓝色反差小,变相隐去了“固体饮料”几个字,易使消费者误解产品的真切属性,以为购买的是保健食品。6家门店共计经营额达156640元,获利5578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首席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6家门店累计处罚没款78.7985万元,没收产品21盒。

  案例5:拱墅区杭州亿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健食品违法会销案

  2019年1月23日,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杭州亿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明当事人预先将会销活动宣传单页通过街头发放、报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宣传。该宣传单只是单纯的介绍馈赠产品活动,包括大米、鸡蛋、洗衣液、手表、鞋等,并不涉及其所经营产品的介绍,宣传单上预留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消费者收堤潲传资料主动联系当事人后,方告诉其具体领取光阴及地址。待消费者上门领取大米、鸡蛋等商品后,当事人会以开展讲座的方式介绍其所经营的产品,现场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现身说法等方式,把该公司销售的仅为免疫调节、抗疲倦的“虫草菌丝体片”夸大宣传为能有效改善老人失眠,缓解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心脏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治疗“癌症”作用的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没款36万元。

  案例6: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醉仙楼饭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9年4月24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醉仙楼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明,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内的寒藏柜中有1袋超过保质期的绿进松阪秘制肉和4袋超过保质期的黄山臭鳜鱼,店堂梅的寒藏柜中摆放有15罐超过保质期的安利XS运动营养饮料,收银台后货柜上摆放有2罐超过保质期的雪碧。上述过期食品货值合计433元。当事人未建立上述批次绿进松阪秘制肉、黄山臭鳜鱼、安利XS运动营养饮料和雪碧的销售台账。此外,现场发明两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根据首席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绿进松阪秘制肉和黄山臭鳜鱼、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安利XS运动营养饮料和雪碧,罚款65000元。

  案例7.萧山区杭州天添味精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

  2019年8月14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杭州天添味精厂生产的杭州味精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测结果表明产品谷氨酸钠含量值为62.1%,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请求,为不合格产品。调查发明,杭州天添味精厂根据丽水市宏业调味品总汇的订单生产了300斤固态重合调味料,该产品用塑料包装袋灌装,包装上标注“天堂”注册商标,产品名称为杭州味精,执行标准标注为Q/TTW-16,谷氨酸钠标注含量≥97%,标示生产企业为杭州天添味精厂,以175元/包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87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谷氨酸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标示量的产品的行为,违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首席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1000元。

  案例8:余杭区潘某某虚假宣传食品保健功能案

  2019年2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余杭区瓶窑镇教学路15号店铺(实际尽职人为潘某某)进行检查,发明在店内电脑中存放保健食品宣传资料,在办公桌内保存着保健食品销售收款柿⑤和老年人填写的“知识试卷”。 调查发明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允许证,通过播放宣传PPT、发放宣传手册、填写试卷等方侍潲称产品具有“直接治疗40多种,间接治疗400多种疾病”等效率,将普通食品宣传为保健食品向老年人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995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9958元,没收违法所得11987.4元。

  案例9.江干区王某某销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5月21日,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开的钱江烟酒茶商贸行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明标注“五粮液”(52度500ml)、“贵州茅台酒”(53度500ml)瓶、“国窖1573经典装”(52度500ml)标识品牌的酒共23瓶。当事人从2018年底开始,从顾客手里归收“五粮液”、“贵州茅台”、“国窖1573经典装”3种白酒后进行销售,无进货凭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均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货值金额为2888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5万元。

  案例10:临安区惠多利老屋下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2019年5月7日,临安区农林执法大队对杭州临安惠多利老屋下农资店进行了农药抽检,抽取了“重硝酚钾”农药进行检测。2019年7月22日,大队收到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立有限公司出具的农药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样品中检出5-硝基愈创木苯酚成分,质量分数实测结果:2.5%,检测结论:受检样品经气-质联用和液-质联用定性分析,样品中含有5-硝基愈创木苯酚成分。与农药标称的“重硝酚钾”不符。

  处理结果: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农发[2018]8号〕文件“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77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重硝酚钾” 农药41瓶(90g/瓶),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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