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一、农村养殖用地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农村养猪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要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空间,以及合理规划养殖用地规模等。 二、农村养殖用地流程1.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要结合当地的大农业发展规划、环保计划布局方案等科学进行统筹考虑拟建项目的可行性。
3. 建设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治污设施,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净化处理,对粪污进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4.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做到农牧结合、生态养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