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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国道占用耕地是怎么赔偿的(离新修公路仅3米却不在征收范围,请求补偿遭拒,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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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国道占用耕地是怎么赔偿的(离新修公路仅3米却不在征收范围,请求补偿遭拒,法院这样判)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11-28 19:16:46

【基本案情】

广东梅州市叶某在某村有一座房屋,该房屋距离拟修建的某国道改建工程仅约3米左右,但不在该国道改建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因此,叶某的房子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11月,该国道改建工程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强烈震动导致叶某的该处房屋开裂。叶某向施工单位反映房屋受损问题后,施工单位聘请鉴定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一般损害房”,须对该房屋有损坏的部位作修缮处理。2018年1月19日,叶某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梅县区政府不对其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梅县区政府对其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梅州市政府于同年4月23日作出梅府行复〔2018〕2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叶某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梅县区政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无权对叶某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叶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梅州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确认梅县区政府不对涉案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3.判令梅县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予以拆迁安置补偿。4.诉讼费用由梅县区政府承担。

离新修公路仅3米却不在征收范围,请求补偿遭拒,法院这样判

【法律程序】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8)粤行终177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行初53行政判决;二、撤销梅州市政府作出的梅府行复C2018]2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确认梅县区政府对叶某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四、梅县区政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叶某的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公路建设需要考虑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因素。公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拟定包含拟征收土地的用地安排情况、征收土地范围等内容的征地方案,并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查。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时,应当对征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叶某的房屋距离修建的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后的梅畲快速干线距离约3米,违反了上述规定中有关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的距离限定,原因在于梅县区政府在涉案公路改线工程建设用地审查时,未依法审查该项目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叶某房屋和涉案公路的距离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公路施工及通行对叶某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产生了影响,梅县区政府作为涉案公路建设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叶某提出的补偿安置请求作出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涉案公路建设及通行对叶某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造成的影响。梅县区政府以叶某房屋不属于征地红线内为由,对叶某的安置补偿请求未作处理明显不当,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法应予纠正。梅州市政府作出驳回叶某复议申请的决定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叶某关于确认梅县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当,予以纠正。

(作者 张婷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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