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上午,在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侯某支付原告施某成品鸡货款35000元。 原告施某与被告李某、候某有生意往来,原告购买被 告的鸡苗、鸡饲料、鸡药,被告收购原告的成品鸡。2017年1月底,除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鸡苗、鸡饲料、鸡药的费用外,被告在原告处收购成品鸡的35000元货款未支付,并给原告出具带有被告李某、侯某签名的货款欠条一份。后原告施某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就鸡账还没有算清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受理案件之后,承办法官立即传唤二被告到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地倾听双方当事人诉说,细致地讲解法律规定,但调解过程中,被告两人态度蛮横,并辩称与原告还有账没有算清,等结算完之后再说,坚持拒绝还款。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候某共同偿还原告施某鸡款3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