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时退税优惠。 增值税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嵌入式软件产品即时退税金额计算: 即期退税金额=嵌入式软件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嵌入式软件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嵌入式软件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嵌入式软件产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国内企业在德国租赁场地,然后转租给国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国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是指: (一)服务(不包括租赁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卖人或者购买人在境内; (二)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产位于中国境内 (三)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应按3%或1%的税率开具建筑工程服务发票? 答: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征收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征收; 对于预缴 3% 税率的项目,按 1% 的优惠税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1%增值税减征税率的,按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税务总局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减征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4号) 4、买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请抵扣。 开具红字发票后,原蓝字发票是否需要退还给卖家? 答:不。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认证的专用发票应作为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卖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5、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有什么规定吗? 答: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出发地、到达地、车辆类型及车数、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可附附加清单。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6、一般纳税人租赁仓库收取的水费是否可以按3%的简易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时,出租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暂时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水费由出租人收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对象征收的自来水费,应当按照销售额扣除对外缴纳的自来水费后的金额计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办法:增值税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征收自来水费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征收自来水费增值税的公告》以增值税代替税收(2017)” 七、小规模纳税人在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作为一般纳税人抵扣? 答:纳税人自税务登记之时起至认定或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时未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且未按照简单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其在此期间收到的增值税将获得抵扣凭证,经认定或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后,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扣除项目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八、2019年后,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15%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规定? 答: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加计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15%)。税收减免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为实际经营期间内的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征税2019年起缴费,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15%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自一般纳税人登记之日起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后,当年不再调整。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的销量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7号, 2019) 九、纳税人提供的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日常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代收代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保障供应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 2020年税收),本条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保障供应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 10、物流业向快递企业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不。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日常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快递代收代寄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如果卖家为非居民个人,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实际上是在向非居民个人提供服务,不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2020) 11、企业实收资本增加时,印花税缴纳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如果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总额合计储备金”大于原来的印花资金,即发生纳税义务,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同一类型的应税凭证需要频繁加盖印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集体缴费期限为1个月。 省税务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四分之一。 纳税人要求不按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确定纳税申报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安徽省地税局2017年第3号) 12、建设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业主直接支付工资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所得的取得者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考虑到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与接受收入的个人之间存在重复支付的现象,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有权决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所得,应扣缴所得款项的受益人和所得金额。 义务人。 综上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扣缴工作的需要,确定业主或建设单位是否扣缴税款。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个人所得税逃税案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 十三、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取得的所得,开具发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取得劳动报酬、作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理开票,代理开票过程中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或者代扣代缴税款。依法汇出。 。 发票代理机构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代扣代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理发票开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税收) 14.个人独资养鸡场按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他们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渔业(以下简称“四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四业”获得的收入。 ”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投资者种植、养殖、养殖、捕捞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1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答:定期定额户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月销售(营业)收入不得超过3万元(其中3万元)。 ,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为零。 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16、公司股东与法人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一次性补偿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内退、内部退休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性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等补贴)时,不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 超过三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过渡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7、建设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是否应当索要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证明? 答:境内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交易对方应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该支出应开具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的,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凭证应当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支付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型零星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项条件的企业。 5000万元。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税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十九、工会经费征收比例如何确定? 答: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收费单位,税务机关按照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8%征收工会经费; 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工资单位,税务机关按照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征收工会经费。 协会建设筹备资金的比例由协会代收。 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分配比例另有规定的,工会经费征收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 文件依据:《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公发[2018]8号) 20、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是否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收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