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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占用林地如何处理合法(林地内建养殖大棚,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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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占用林地如何处理合法(林地内建养殖大棚,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10-28 20:52:39

以下内容转自:山东高法

林地内建养殖大棚,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

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对森林资源的林地造成了极大破坏。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不仅具有有别于其他林地的特殊意义和功能,而且在我国林地总面积中所占比例也非常小,因此给予特别保护,相对于其他林地实行比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

林地内建养殖大棚,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
林地内建养殖大棚,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

案例一

曲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曲某某系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西山北头村村民,其于2011年通过“叫行”的方式,与其所在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准备在该村位于西北沿海防护林内一处林地建设水产育苗无公害大棚。后在未取得该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曲某某自2012年至2015年间,在该林地内建设养殖大棚及管理用房,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期间,2015年3月31日,曲某某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大窑街道西山北头村海边建养殖大棚和管理用房,共毁坏并占用林地840平方米,被烟台市牟平区林业局罚款人民币8400元。

经烟台市牟平区林业局鉴定,曲某某所建养殖大棚与管理用房位于烟台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大窑街道西山北头村0001号林地小班内,被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地,经皮尺实地测量,共计占用林地6385平方米(9.5775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虽然与林地所在村委签订了合同,但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确认,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大棚、管理用房,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客观要件。烟台市牟平区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所建养殖大棚与管理用房位于烟台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该林地系沿海防护林。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防护林的数量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的,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曲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烟台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养殖大棚和管理用房,根据当地林业局鉴定,破坏防护林数量近十亩,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体现了我国对于防护林等公益林地的特殊保护。

案例二

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密某某

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用新型材料销售,建筑用花岗岩露天开采,石料加工等。被告人密某某系被告单位总经理,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宜。2019年1月,被告单位与平邑县白彦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荒山租赁合同书,租赁白彦镇袁庄村、大营、小山后、东沟崖等自然村的土地、荒山作为公司项目经营建设场地使用,并于2019年1月24日缴纳了项目植被恢复费483万余元。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单位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密某某在尚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邑县白彦镇东沟崖村、小山后村等村林地内开采石灰石。致使原有的林业种植面貌严重毁坏。经鉴定,共毁坏乔木林地、一般商品林地、宜林地等约276.768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石灰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密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排人员非法开采石灰石,系直接责任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处被告单位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单位和个人作为犯罪主体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典型案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非法占用林地,主要是指单位在进行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为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者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因此本案中,山东奥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主体予以定罪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罗山崖石料厂、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采矿罪,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为清理浮石,被告人齐某某作为肥城市罗山崖石料厂厂长、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的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石料厂生产长厂、被告人刘某毁林修路。经勘测,非法占用林地(省级公益林地)面积8560平方米(12.84亩)。2015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肥城市罗山崖石料厂擅自超出国土部门划定的采矿范围,在肥城市仪阳办事处罗山崖村北山的中间位置进行开山采石作业,并对外销售石料,所获利润用于石料石经营,经勘测,越界开采量为5.23万立方米。经物价鉴定,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场地单价为人民币10元/m3。赵界开采石料的总价值为52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肥城市罗山崖石料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齐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肥城市罗山崖石料厂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齐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肥城市罗山崖石料厂、被告人齐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肥城市罗山崖石料厂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单位和个人作为犯罪主体,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同时犯非法采矿罪,致数罪并罚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为修路及越界开采矿石,非法占用防护林(省级公益林)17324平方米(25.99亩),其中已经开采形成石窝的面积为8764平方米(13.15亩),毁林修路的面积8560平方米(12.84亩)。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内的原有植被已经被掩埋或清除,造成非法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同一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数个罪名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因此对毁林开采形成石窝的部分按照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对毁林修路的部分,因非法占用的防护林面积达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来源:山东高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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