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今天就跟小五一起来了解下该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吧! 一、政策内容 (1)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二、政策相关解读 (1)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2)享受条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享受方式 增值税: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该项优惠政策的享受时间应如何确定? (5)政策执行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便是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的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你了解了吗?如果您对本文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与小五一起交流探讨~ 想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请持续关注“51账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