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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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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内容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4-01-07 14: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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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 2、饲料不合格处罚标准?
  3. 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饲料不合格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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