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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检验化验制度(饲料添加剂检验化验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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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检验化验制度(饲料添加剂检验化验制度规范)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12-24 07:39:1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饲料添加剂检验化验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饲料添加剂检验化验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对于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可以通过什么来检验
  2. 2、饲料添加剂检测包括哪些内容?
  3. 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4. 4、对于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可以通过什么来鉴定?
  5. 5、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6. 6、兽用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1、对于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可以通过什么来检验

一部分可从直观上加以鉴别,如标签。除部分单一饲料,如玉米、豆粕、麸皮等(饲料原料)不须加贴标签外,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均要求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加贴标签。

常规检测:主要是采用感官或普通仪器进行产品的物质化学特性以及主含量检测,如粒度、水分、颜色、流动性、气味、熔点、pH值、比旋光度以及产品主成分等测定。

回答 饲料监察部门、质检部门、分析测试中心、疫控中心、海关检验检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都可以检测饲料问题。

对于其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报告由生产厂家提供即可,有求报告中检测的样品与申请时提供的样品为同一批次,要求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与产品的质量指标相一致。

2、饲料添加剂检测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的卫生标准包括重金属和有害菌的控制指标。重金属指标包括铅、砷、汞、镉、氟、亚盐(以NaNo2计,仅限鱼粉);有害菌包括沙门氏菌、细菌总数、霉菌、B1等 检测方法:要求提供主要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

饲料添加剂检测:胡萝卜素、维生素、叶黄素、生物素、碱式氯化铜、硫酸铜等 饲料测试项目:饲料理化检测:感观(外观及气味)、粒度、水分、灰分、pH、混合均匀度、粗脂肪、粗纤维、盐分、粗蛋白、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等。

各种氨基酸。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重金属、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饲用酶制剂:纤维素酶、植酸酶、果胶酶、淀粉酶、酸性蛋白酶、中性蛋白酶、糖化酶、脂肪酶等。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和酵母菌等。

即可识别出其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生物检测技术。主要包含DNA检测、微生物检测及免疫检测。近红外光谱检测技术。对饲料检测样品进行近红外线照射,观察其产生的光谱即可判定饲料中所含元素种类。

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出口食用动物所用的饲料,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使用的饵料必须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鲜活饵料必须来自水生动物非疫区和非污染区,并须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于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可以通过什么来鉴定?

一部分可从直观上加以鉴别,如标签。除部分单一饲料,如玉米、豆粕、麸皮等(饲料原料)不须加贴标签外,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均要求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加贴标签。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玉米、小麦、豆粕等除外)包装上应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不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有不同的检测分析方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视不同情况,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饲料质检机构对所经营和购买的产品进行检测分析。这些机构有: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饲料质检机构。

5、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贸系统饲料工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证饲养动物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应当积极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保持同步。第五条 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我国的标准。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6、兽用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性的管理办法原则:

1. 注册和批准:兽用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注册和批准,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必须遵循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程序,向相关机构递交注册申请,并通过审批流程。

2. 安全评估和规定: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安全性评估,确保其不对动物、人类或环境造成危害。相关部门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规定,规定使用的剂量、用途和使用期限等。

3. 生产和质量控制: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产品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卫生安全。

4. 标签和说明:包装上的标签和说明必须清晰、准确地标明添加剂的名称、成分、用途、使用方法和剂量等信息。这有助于养殖户正确使用和管理饲料添加剂。

5. 监控和检测: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对兽用饲料添加剂进行监控和抽检,并对其进行质量和安全性的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6. 审查和更新:管理办法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兽用饲料添加剂管理领域的变化和发展。

请注意,具体的兽用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您根据所在地的法规和规定,咨询当地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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