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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价格保护机制研究现状(棉花价格受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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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价格保护机制研究现状(棉花价格受什么影响)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4-11-23 10: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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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棉花公证化检验依据什么标准?

1、中国棉花公证化检验依据什么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落实责任追究,制定《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第二条 承担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时,必须遵守《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仪器化公证检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受理申报、统一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应对辖区内承检机构实施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检机构组织实施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时,应接受中纤局和省级机构的业务领导,本着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中纤局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后勤保障。

承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要防止受到外界因素干扰,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章 样品交接与验收

第五条 承检机构在加工企业完成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工作,并对加工企业生产环节和取样是否规范进行监督。

第六条 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在加工旺季原则上每天交接上一工作日的样品;加工淡季由承检机构与加工企业协商确定样品交接频次。

第七条 在加工企业进行样品交接时,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核查以下项目:加工企业样品管理员是否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卡,条码卡打印是否正确,样品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样品交接单和样品交接卡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人员签字是否完整,检验批是否有混装现象。对不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样品,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要求加工企业进行改正,例如条码和样品分离、缺样、样品重量不够等不具备改正条件的不再受理检验。

承检机构还应派出从事棉花感官检验的人员按每个检验批3%-5%的比率现场核查样品和实物能否对应。核查过程的照片或视频记录由承检机构保留备查,并填写《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记录表》(以下简称核查记录表)。对样品和实物有差异的,相应样品不予接收,现场核查人员应通知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立即停止对该加工企业的公证检验并上报中纤局。

样品交接单、核查记录表以及现场核查照片或视频资料由承检机构保存2年备查。

第八条 承检机构在运输样品过程中应当保证样品外观形态不受破坏,防止样品雨淋、污染和丢失等。

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在运输样品过程中应当戴棉布帽子,穿棉布服装,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护管理,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第九条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样品管理员按检验批号逐样出袋装盒,核对检验批号,依据《样品交接单》人工或使用可编程条码识读仪对样品条码卡和样品只数进行清点,记录检验批号、样品车号、样品盒数和盒号。

同一样品盒中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检验批,由样品管理员在盒外标注检验批号和盒号。每个样品盒中所装样品数量不宜过多,应能保证充分通风和平衡效果。

第十条 样品出袋装盒时,样品管理员应核查并记录以下项目: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条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样品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批是否有混装。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样品管理员要及时通知技术负责人,并通知加工企业改正。

第十一条 样品交接和样品出袋装盒过程中,发现条码和样品分离的、缺样的、样品重量不够的,相应样品不予检验。出现条码残缺或打印有问题导致不能正常扫码的,通知加工企业改正,不具备改正条件的,相应样品不予检验。

第十二条 加工企业频繁出现样品问题的,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通知加工企业改正,并增加抽查比率,做好相应记录。加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参与公证检验资格。

第三章 感官检验

第十三条 感官检验开始前,由样品管理员与感官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

感官检验负责人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样品管理员记录数量一致,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样品管理员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由感官检验负责人记录,并在棉花质量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如实输入企业交接数量和实收数量。

第十四条 感官检验应在符合GB/T 13786的棉花分级室内,将检验样品放置在分级台上进行检验。

锯齿加工细绒棉感官检验依据GB 1103.1-2012进行,检验指标包括轧工质量、异性纤维定性检验。轧工质量为感官检验员对照轧工质量实物标准进行检验。感官检验中发现异性纤维的,在信息系统相应项目选择“有”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异性纤维的详细信息。感官检验完成后须将样品条码信息和感官检验数据输入到信息系统中。

感官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当戴棉布帽子,穿棉布服装,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护管理,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为避免感官检验人员疲劳导致的检验误差,感官检验人员每检验2小时应至少休息15分钟,每日检验总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五条 每只样品经感官检验后,需将条码卡重新夹入样品,装入该检验批的样品盒中。每个样品盒所装样品数量应能保证平衡效果。

第十六条 感官检验负责人检查信息系统中输入的样品数量和检验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信息系统中的“本批感官检验完毕”按钮。

第四章 样品平衡

第十七条 每个检验批感官检验结束后,感官检验负责人与样品平衡管理员进行样品交接。

样品平衡管理员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感官检验负责人记录数量一致,条码卡是否夹入样品,每盒样品数量是否能保证平衡效果。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感官检验负责人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进行样品平衡。

第十八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应确保样品平衡期间温湿度环境符合如下温湿度条件:温度:20±2℃、相对湿度:65±3%。温湿度持续超出规定的允差范围30分钟的,须及时通知设备维护员调试或检修空调系统直至环境重新满足条件要求。

温湿度持续超出中纤局规定的允差范围四小时的,温湿度环境重新满足条件要求后,应重新计算样品平衡时间。不得在满足温湿度条件的恒温恒湿间以外的区域进行样品平衡。

样品自进入平衡间直到HVI检验完毕,应始终处于恒温恒湿环境中。

第十九条 样品平衡前,样品平衡管理员应在每个样品盒中抽取一个样品检验回潮率。对回潮率超过6.5%的样品,应当进行48小时平衡,或先进行预调湿处理,再进行24小时平衡。

预调湿处理是指对回潮率超过6.5%的样品进行烘干处理,使其回潮率低于6.5%。

第二十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将同一检验批的样品盒移送到样品平衡间进行平衡,记录样品开始平衡时间。

样品平衡执行先入先出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必须保证样品平衡密度适中,以便空气流动,使样品充分平衡。

样品盒必须放置在样品架上平衡。

不得在平衡间墙边等空气流动性差的区域进行样品平衡。

第二十二条 样品平衡时间达到24小时后,样品平衡管理员在每个样品盒中抽取一个样品检验回潮率并记录,判断样品是否符合HVI检验要求(即样品的吸放湿平衡点在6.5%-8.8%之间)。

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保证样品平衡间温湿度正常后,继续对样品平衡24小时。

样品平衡间温湿度正常,样品平衡48小时后,样品回潮率仍然超出6.5%-8.8%的,由样品平衡管理员记录样品实际回潮率,上报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中纤局,作为调整样品吸放湿平衡范围的依据,该检验批样品可正常进行检验,检验后整批样品需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每个检验批样品经平衡达到HVI检验要求后,样品平衡管理员与HVI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样品平衡管理员应如实记录样品数量、抽查样品实际回潮率、样品出平衡间准确时间并签字确认。HVI检验负责人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样品平衡管理员记录数量是否一致,抽查样品回潮率是否记录有误,样品出平衡间准确时间记录是否有误。

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样品平衡管理员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进行HVI检验。

第五章 HVI检验

第二十四条 HVI检验必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校准规范》、《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操作工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待检样品为细绒棉的,使用细绒棉短/弱、长/强样品进行校准。

第二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必须每隔2小时进行HVI校准检查,校准检查通过的,可以继续进行检验。

长强模块校准检查应从标准样品长度较短、中等、较长范围各选取一个样品进行校准检查;马克隆模块校准检查应从标准样品马克隆值较高、较低范围各选取一个样品进行校准检查。长强、马克隆模块相邻两次校准检查应选取不同样品。长强模块校准、校准检查时,样品的马克隆值应通过马克隆模块实际测试得到。

校准检查不能通过的,应当检查温湿度环境、标准棉样、操作过程是否存在问题。校准检查连续两次不能通过的,应当进行校准。仍不能通过的,应当通过HVI检验负责人报修。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量和所检棉花类型相适应的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使用两台以上HVI(含两台)进行检验的,应使用同一套长强及马克隆校准棉样进行校准。

第二十九条 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在使用前应完全拆除外包装,在标准温湿度条件下平衡不少于48小时。

第三十条 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应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其中长强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测试15把梳子后应废弃;马克隆值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使用3次后应废弃。不得超过规定次数反复使用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

使用校准棉样时每次只取用一种棉样,用毕放回原位后再取另一种棉样。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单位HVI操作员档案,编发HVI操作员工号,HVI操作员和工号一一对应。

每班次检验开始前,HVI操作员应将本人工号录入HVI。

第三十二条 HVI检验指标包括颜色级、长度、长度整齐度、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反射率(Rd)、黄度( b),其中反射率(Rd)、黄度( b)指标测试四次取平均值(每得到2次结果应将样品翻面再进行测试)。

第三十三条 HVI操作员按检验批逐样进行HVI检验,条码和样品一一对应。严禁替换样品。

信息系统提示出现异常数据时,HVI操作员应重新测试样品,重测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应记录并由HVI检验负责人上报技术负责人。

信息系统提示需重测时,HVI操作员应重新测试样品,信息系统提示样品为“**指标均匀性差”时,HVI操作员不需要进行重测。对同一样品某项指标进行一次以上测试并以各次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该指标的检验数据时,各次测试值之间的极差超过设定的允差范围的,该样品提示为“**指标均匀性差”。

第三十四条 HVI检验过程中,严禁为取得主观期望值,多次重测某一样品。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环境卫生清洁制度。每日检验结束后及时清洁HVI机台,清理恒温恒湿机组过滤网和HVI废棉箱,保证HVI仪器状态良好。

第六章 检验数据管理及发布

第三十六条 每一样品的条码信息、感官检验轧工质量、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数据、HVI检验数据自动传输至承检机构数据库,形成相应棉包完整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七条 技术负责人应对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信息系统管理员发布和上传检验数据。

承检机构可通过网络传输、拷贝或邮件方式向企业提供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应当在企业样品到达实验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当日完成的检验数据应当在24:00前完成上传。

第四十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做好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归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数据完整安全。

第四十一条 信息系统服务器、感官检验计算机、HVI计算机及其他联入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检验无关的操作。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接入外接设备。

第四十二条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内部流转单》(以下简称《内部流转单》)是记录实验室检验过程的文书,各岗位负责人应仔细填写并签字。检验批检验结束后,《内部流转单》应妥善保存备查。

使用实验室检验记录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实验室,《内部流转单》可以电子化形式保存备查。

第七章 内部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每台HVI在每个棉花年度检验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内需进行HVI长强、马克隆、颜色模块验收试验,验收通过后可进行检验。

第四十四条 每台HVI每个棉花年度内检验量累计达到1.5万吨时,必须暂停检验进行保养,重新进行各模块的校准,对长强和马克隆模块进行验收试验,通过后可继续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HVI提示中纤局抽验样品的条码号后,HVI操作员应将相应样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四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生成《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抽验通知单》(以下简称“抽验通知单”)。

为保证中纤局抽验时中央数据库有相应样品抽验信息,抽验通知单电子信息应在抽验样品寄出前上传到中央数据库。

第四十七条 技术负责人依据抽验通知单对抽验样品进行核对,保证抽验样品准确、真实。

严禁替换抽验样品。

第四十八条 抽验通知单打印并填写完整后,随抽验样品寄送中纤局。

抽验通知单中寄出日期填写实际寄出日期。

第四十九条 抽验样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只样品应独立包装;

(二)同一抽验通知单的样品应集中放入外包装内,不同抽验通知单的样品在同一外包装箱内不得混装;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标示抽验样品原验结果;

(四)抽验样品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实验室名称、抽验通知单单号及“仪器化公证检验抽验样品”字样;

(五)同一抽验通知单中记载抽验棉样数较多,需要分开包装寄送的,须在多个包装的外包装标识中注明抽验通知单号-箱号;

(六)每个抽验样品寄送外包装物内应放有对应的抽验通知单。

第五十条 抽验样品应每日寄送。

每日抽验样品数量小于10个的实验室,可以两天寄送一次抽验样品。

第五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查询、汇总、分析抽验反馈结果,调整实验室检验技术水平。

第五十二条 完成全项检验的检验批,由HVI检验负责人按不低于10%的比率,对除抽验样品外的样品随机抽样、单独存放并做记录,作为留样备查。剩余样品及保存期满的留样按规定处理。

每批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第五十三条 棉花分级室各项技术条件应符合《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GB/T 13786)的要求。设备维护员应在开始检验前和每使用三个月时,清洁灯具,并用光照度计测量并记录整个分级工作区的光照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立即停止感官检验,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不得擅自更改HVI运行参数。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实际使用的样品平衡间和HVI检验间内必须安装温湿度探头,每个房间至少安装一个,每个房间安装一个。温湿度探头的垂直位置应距离进风口50厘米以上且距离地面180厘米以上,平面位置应放置在房间中心,远离仪器、设备、人员、墙壁及气流不平稳的区域。

恒温恒湿室环境和恒温恒湿机组运行状况由设备维护员定期监控。持续超出温湿度控制允差范围的,应及时调整并做相应记录。

第五十六条 温湿度监控数据、校准检查/监控数据应每2小时上传一次,HVI验收试验结束后,验收数据应直接上传。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中纤局统一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

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是指中纤局组织全部或部分实验室,在实验室温湿度条件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针对标准样品进行统一要求的实验,统计分析后得到参与实验的实验室检验水平一致性数据,同时对每个实验室检验水平进行评价。

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使用指定的标准样品进行。标准样品应在标准温湿度条件下至少平衡48小时。

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即时上传实验结果。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参与检验人员登记制度。

每班次各主要岗位人员上岗前须在《参与检验人员登记表》上签字,经培训合格注册的HVI维护员、信息系统管理员、HVI操作员还需注明注册号。每班次检验工作结束后,《参与检验人员登记表》应归档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工作规程》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依据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为保证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和棉花专业仓储制度的顺利实邛,真实反映棉花产量,稳定棉花生产大局,中国纤检局在与有关方面协调,反复构通的基础上,制定了《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不知道回答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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