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设备有哪些防疫用品有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 鱼塘养殖设备讲解一、增氧设备增氧设备是设施水产养殖的必备设备。其种类很多,主要有微孔曝气增氧、叶轮增氧机、水车式增氧机、充气式增氧机、射流式增氧机、喷水式增氧机等。增氧设备主要用途是增加水中的溶氧量,通过搅拌水体、促进水体上下循环,达到增氧曝气和改善水质的作用。 二、投饲设备投饲机以投料形式命名的有离心式投饲机、风送式投饲机和下落式投饲机;以供料方式命名的投饲机有振动式投饲机、翻板式投饲机、螺旋式投饲机等。投饲机可以定时、定次、定量、定点、均匀自动投饲,具有省工省时,减少饲料浪费,保护水环境等特点。 三、排灌设备在设施水产养殖中的排灌设备主要是水泵,有离心水泵、潜水泵、轴流泵、混流泵、深井泵等。水泵的用途是输送流体,在水产养殖中主要是向池塘注水和排水,保证鱼类各生长阶段的不同水位要求;注人河水或深井水调节水温;注入新水,增加水中溶氧量,提高池水透明度,加强池水光合作用,提高池塘初级生产力;抽排池塘多余和老化水体,调节水质、盐度和pH值,给鱼类一个适宜的水体生存环境。 四、清塘设备在需要晒干的池塘,为了提高清塘的工作效率主要选用工程机械,如推土机、挖掘机、伊运机等。在潮湿的带水池塘的清淤主要使用清淤机械,常用的清淤机械有两栖式清淤机、牵引式清微机、水力高压清洗机、挖塘机组和水下清游机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将鱼塘的淤泥进行分切、收集、提取、输送到特定的地方。 五、水质净化设备在设施水产养殖中,水质净化主要采用生物滤池、活性滤池和水质净化机械,如生物转盘、活性碳水过滤装置、耕水机和臭氧消毒增氧机等。水质净化设备可净化和处理水中的有机物、氨氮等有害物质。 六、水质检测仪器水质检测仪器主要有溶氧测定仪、pH面定仪、水温计、氨测定仪等,用于检测池塘水质状况是否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七、水温调控设备水温调控设备包括锅炉系统、电加热器、太阳能加热器、热泵、热交换器、水温自控系统等。主要作用是调控鱼塘的水温,促进鱼类在最佳水温中快速生长。 八、水产育苗设备水产育苗设备有产卵设备、孵化缸、鱼种网、鱼筛、网箱、鱼苗计数器、氧气瓶等,用于培育、采集鱼苗。 九、捕鱼设备捕鱼设备有电赶鱼机、电脉冲装置、气幕赶鱼器、电赶鱼船、拦网船、各种绞缆机、起网机、吸鱼栗等,用于赶鱼、捕鱼和起鱼。 十、鱼运输设备鱼运输设备有各种活鱼运输车和船、保鲜冷藏车和船,以及塑料鱼筐等,用于保鲜鱼和活鱼运送。 十一、防疫消毒设备设施水产养殖的防疫消毒设备主要有喷雾消毒机械等。 动物防疫条件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