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各地要严格把握上述要求,明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和非农化。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促进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保护耕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者需在项目开工前,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按复垦实际需要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经营者在生产和土地复垦过程中禁止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应尽量采用简易结构,围墙(隔离带)应尽量采用绿篱或通透设施。 (三)引导科学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或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土壤。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食用菌生产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编制补划方案,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2023养猪政策随着猪价上涨以来,养猪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农村养猪户也越来越多。在2020年的时候很多规模养殖户都享受到了养猪补贴红利,那2021养猪补贴新政策是怎样的?养猪有多少补贴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养猪补贴新政策 从2019年9月份开始,国家为了让更多养殖户养猪,发布了一系列的养猪补贴政策,而且在2021年还会继续实行,因为现在猪价仍然很高。具体详情如下: 1、新建猪舍补贴 (1)新建猪舍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圈舍新建、引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面进行补贴; (2)补贴的标准为:新建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 2、规模养猪补贴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3、标准化养殖项目补贴 标准化养殖项目主要针对在生猪主产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在扩建时可以申请补贴。 对农户饲喂的能繁母猪实施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每头补贴50元。另外,对能繁母猪还进行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保险费档次来决定,具体补贴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畜牧局。 5、生猪育种补贴 生猪育种补助政策的主要对生产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遗传评估、大数据平台建设给予补贴。 6、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每头给予80元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以上补贴标准仅供参考,因为每个地区的补贴标准会有所差异。 二、养猪有多少补贴? 养猪的数量不同,补贴数额也不一样。比如,杭州为了鼓励养猪,2021年生猪养殖补贴如下: 1.一是对市级高水平美丽生态牧场补助额提高到新增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上限提高到2000万元; 2.二是对新建(扩建)万头猪场,市财政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新增存栏1万头以上的补助300万元,2万头以上的补助400万元,5万头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3.三是对引进种猪的,在省级财政给予每头补贴5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每头500元的补助。截至目前,市级财政累计已补助2亿元。 综上来看,要想拿到养猪补贴,养殖规模要达到一定数量才能领取。如果2021年想要扩养的养殖户,可以考虑一下。 乱倒畜禽粪便怎么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