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令第 14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