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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饲养管理方法(家畜饲养管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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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饲养管理方法(家畜饲养管理方法有哪些)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08-21 11:25:25

养殖场基地管理规定

1.合法持证:养殖场基地必须已经在相关部门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应的经营执照和安全合格证书。

2.安全使用药物和饲料:养殖场基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规使用有关药物和饲料,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和监控,避免药物与不良饲料或不洁环境造成的危害。

3.动物福利保护:养殖场基地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动物的健康、安全和良好的生活条件,消除动物疾病、疲劳、饥饿等不良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养殖场基地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流程、紧急措施等,保证生产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5.生态保护:养殖场基地必须积极参与和推动生态环保工作,警惕和预测因养殖活动而带来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植物保护、动物保护等工作。

6.加强人才培养:养殖场基地必须尊重人才,注重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提高员工职业幸福感和忠诚度,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产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管理规定是基础性的,实际运作中的具体管理规定还需要根据养殖场类型、规模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等不同情况灵活执行和适当调整。

如何养殖家畜

养殖家畜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选择圈养,也可以选择放养,还可以选择半放牧半圈养的模式

列出与家畜喂养有关的四个过程

准备水,料,把各种料拌匀,加水搅拌后喂家畜。

动物养殖法规

动物饲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第十七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乡镇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一、散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犬等家畜进行拴养。

二、不想继续养家畜家禽和犬类的村民,可将自家散养家畜家禽、犬类送至湖雾镇垃圾中转站,由镇政府集中处理,并给予补偿。

三、在禁止散养区范围内散养和禁止圈养区范围内圈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将由湖雾镇政府组织的巡查人员按规定就地扑杀,不予任何补偿。

四、希望广大群众对禁止家禽家畜散养整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积极协助巡查人员的处理。对违反规定散养家禽家畜者,将根据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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