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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饲养管理办法解读最新?牲畜养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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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饲养管理办法解读最新?牲畜养殖知识

来源:www.zhujiage.com.cn 发布时间:2023-08-21 11:06:45

公主岭市养犬管理条例

公主岭市是吉林省省直管市,公主岭市地处吉林省中西部,东辽河中游右岸,市境东西宽106公里,南北宽111公里,总面积4058平方公里。

公主岭市是吉林省直管市,公主岭市位于吉林中西部地区,东辽河中上游右岸,市境物品宽106千米,南北宽111千米,占地面积4058平方千米。,

公主岭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提升狗类管理方法,避免狂犬病产生,确保老百姓身心健康、人身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本自治州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大城市(含辖县)城市规划区、规划区、旅游景区、保护区、海港、飞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别的地区为禁养犬区。

第三条在禁养犬区域内因科学研究、警备等独特必须养犬的,务必经县市级公安部门准许,领到《犬只准养证》后才能养犬。

在禁养犬省外的别的地区养犬的,务必经乡(镇)市人民政府准许,领到《犬只准养证》后才能养犬。

第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务必饲养或是栓养。严禁携犬入公共场合(杂技表演犬除外)。全部准养的犬只,犬主务必遵循本地宠物医生防疫部门分配,按时将犬只集中化到特定地址,开展狂犬病免疫打疫苗。免疫后发送给免疫证,每一年免疫一次,有效证件过期无效。每一次免疫按照规定在犬耳作标识。

第五条瘟疫区和非瘟疫区之问创建协防,避免狂犬病外扩散。

凡经准许购置的试验犬或其他用犬及其从异地来我市的船舶、养蜜蜂或别的岗位的中国公民带上的犬只,务必取原地不动兽医单位的《健康检疫证》,并于入关后五日内向型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出口外贸、供应、商业部门、团体或个体工商户等应凭合理《犬只免疫证》、《健康检疫证》(在禁养犬区交《准养证》),回收活犬(犬皮凭耳标)。没证鲜犬肉禁止发售。

交管部门凭宠物医生《健康检疫证》申请办理拖运。

第六条全部《准养证》、《免疫证》和《健康检疫证》等各种各样有效证件不可借于、冒充、修改、仿冒或交易。有效证件毁损或丢失时,应向发证机构书面形式申诉缘故,申请办理换领或发放。

犬只身亡、出售(或宰食),犬主务必在一个月内向型发证机构申请办理销户办理手续,交还全部有效证件。

第七条县市级公安部门或是乡(镇)市人民政府签发《犬只准养汪》时能够应收狂犬病免疫费,实际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制订。

犬主积极开展狂犬病免疫注入的,凭免疫注入证实申请办理预缴的狂犬病免疫费退回办理手续;不按照规定开展狂犬病免疫的,预缴的狂犬病免疫费未予退回,用以强制性免疫或是捕猎交通违章犬。

第八条无《犬只准养证》、合理《免疫证》和免疫标示的犬只,均属交通违章犬,一律视作野犬。全部野犬及交通违章犬,大城市(含县里)由公安机关随时随地或按时机构捕灭,乡村由乡、镇市人民政府机构捕灭。

捕猎交通违章犬所需花费由犬主担负。

第九条相关部门对操纵犬患的岗位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供货在用狂犬病预苗、抗狂犬病毒血细胞,开展预防注射、伤口处理、犬防专业知识宣传策划,及其进行肺炎疫情调研和犬制食品类的卫生监督所。

公安机关承担对县之上大城市(含县里)养犬的审核备案,机构违章处理养犬。

兽医单位承担机构供货犬用狂犬病疫苗,制发犬防专用工具,执行城镇犬只免疫并标识,开展牲畜狂犬病肺炎疫情检测,解决被咬到的家养畜、禽和进出口贸易犬只的检验检疫和免疫工作中。

第十条贯彻落实本暂行规定成绩显著者,各个市人民政府和主管机构应给与奖赏。

凡违背本暂行规定者,如剧情比较轻,给与批评教育、处罚、治安处罚。剧情偏重或所养犬只导致别人伤、残、身亡的,犬主须担负被咬到者的所有医疗费用和从而导致的一切损害,碰触刑律的由政法机关追责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在狂犬病产生的地、市、县镇要开设有环境卫生、农牧业、公安机关等单位报名参加的操纵犬患领导组,承担搞好犬患防止操纵工作中。产生狂犬病肺炎疫情时,务必采用应急灭犬对策以及它临时性对策,并汇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从自治州准许生效日推行,以往施行的《布告》、《通知》与本暂行规定有出入的,以本暂行规定为标准。

公主岭市养犬管理条例

国家城乡集市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和法规了吗

第一条为了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集市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集市经济秩序。

国营商业要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购销活动,调节商品供求,平抑集市物价,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条集市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市的物价、税务、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进行。

区、县应建立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区、县长主持,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参加。乡、镇根据需要,可设立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

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执行,规划集市建设,研究解决集市管理的有关问题。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集市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

第四条集市场地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在公建配套计划内。结合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改建旧城区和建设农村集镇,应结合中心菜场和集镇商业网点的设置,配建室内集市商场或棚顶集市商场。

第五条设立集市,应根据不妨碍交通和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市不得占用道路。已占用道路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迁入室内;个别确需临时占用的,应按市人民政府现行交通和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在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贸易管理

第七条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在集市进行购销活动。

个体工商业户,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到集市设摊营业。

第八条农村合作商业企业、农村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贩运的个人,持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证明,可以贩运允许上集市的商品,不受行政区划和数量的限制。贩运肉食品的,还应持有产地兽医检疫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证明。

第九条手艺匠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照,可以在集市代客修理、加工或出售手工制品。

第十条本市开业医务人员,持区、县卫生部门的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在集市行医。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不准抬价抢购、转手倒卖。

第十二条除国家规定不准自由上市的农副产品以外,其余农副产品均允许在集市出售。

第十三条国家允许企业自销的工业品,个体工业、手工业和农民家庭副业的产品,均允许在集市出售。

第十四条自有的旧自行车、旧摩托车凭车辆牌证、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自有的旧农机具、旧物料凭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允许在指定的集市出售。

第十五条出售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机构的证明,允许在农村集市出售。无出售证明和检疫证明的大牲畜,不准出售、收购,不准宰杀。

苗禽、幼畜、家畜不准在市区集市出售。

第十六条下列物品不准上集市出售:

(一)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

(二)从粮店套购的统销粮食及粮票等各种票证;

(三)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的养殖水产品;

(四)未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和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败变质、霉变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生食小水产品,以及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出售的其它食品;

(六)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迷信品、违禁品;

(七)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其它制品;

(八)麻醉药品、毒限剧药、精神药品、剧毒物品、假药劣药;

(九)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无证游医、药贩,不准在集市行医、卖药。

第十八条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第十九条严禁结伙成帮、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其他欺行霸市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集市管理机构指定的地段营业。

第二十一条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应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缴纳集市管理费。集市管理费应用之于集市,不得移作它用。

兽医检疫机构可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其他单位不准在集市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规定照章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偷逃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个体工商业户应建立简易进、销帐册,使用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上海市个体工商业统一发票。

第二十三条集市要设置公平秤。

出售商品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计量管理部门的规定。

出售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计量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利用计量器具作弊,非法牟利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可处罚款。

(二)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可处罚款。

(三)偷逃集市管理费的,除责令其如数补交外,可处以罚款。

(四)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出售不准上集市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商业部门需要的,可予以收购;已售出的,处以罚款。

(六)从国家粮店套购统销粮食或向居民收购统销粮食加价出售、换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全部粮食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

(七)买卖计划供应票证或以票证换取商品的,没收其票证、商品和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九)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卖药的,没收其收入及药品。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责令赔偿购买者损失,以假充真的商品应予没收;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属工商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商业户,可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一)结伙成帮、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其他欺行霸市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二)出售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其它商品和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根据其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教育、罚款、没收商品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养殖水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渔政、公安部门按本市有关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集市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的,从严处理。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在集市出售农副产品,凡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购议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执行。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二十九条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出售的工业品,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个体商贩向国营商业批购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工业品,不得以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出售。

个体手工业户和家庭副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三十条旧货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但旧工业品不准超过同类新商品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

第三十一条在集市出售商品,不准哄抬物价。固定店、摊要明码标价。

不准套购商店、菜场按照规定的零售价格供应的商品加价出售。

抢购或套购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供应的商品加价出售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集市的食品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①和《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注①本法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之日(1995年10月30日)废止。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集市管理机构应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一般食品卫生和兽医检疫证明的查验工作。

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工作。

兽医检疫机构负责畜、禽的检疫工作。

第三十四条在集市出售的各类食品和各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以及饮食摊使用的炊具、餐具,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或残疾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集市管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市的环境卫生。设摊者,必须保持摊位、棚架的整洁,搞好公用卫生。

第五章治安管理

第三十七条集市管理机构应配备治安纠察人员,负责维护集市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集市治安纠察人员业务上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指导,执行任务时要佩戴公安机关制定的执勤标志。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集市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集市赌博、测字、算命;严禁伤风败俗、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六)、(七)、(八)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全部物品及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在集市抢夺、扒窃、偷窃、诈骗、调戏妇女、行凶殴斗的,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证明、收赃、销赃的,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冲击集市管理机构的,阻挠集市管理、税务等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冒充集市管理、税务等人员勒索诈骗钱财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集市秩序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自1985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国营、集体企业设立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牲畜养殖知识

牲畜养殖的基本知识:

一、养殖场的选择

养殖场选择的场地地势最好平缓,场地的海拔稍高点最好。牛羊群有很多排泄物,为了日常清扫方便,养殖场内最好有轻微的坡度。通风性要好,但绝对不能在上风口。牛羊群容易感冒生病,最好背靠山坡或背靠风口,有遮阳效果。这种环境可以保持舍内干燥,不易产生病原菌。

二、饲料的选择

牛羊在不同阶段所需的饲料和营养不同,此时应根据生长情况进行调整,不要一味的使用一种饲料搭配去喂养,那样养殖中长势会非常不理想。牛羊还在幼年期的时候,这时候的饲料营养一定要全面,它们正是发育强壮身体的时刻。在喂养的饲料中可以多添加一些营养微量元素,以保证后期的基本生长。

三、卫生管理

牛羊舍要定期清洁消毒,圈内牛羊粪要及时清理,然后清洗地面,2-3天清理一回即可,打扫的时候牛羊栏也要打扫干净,在对牛羊舍冲洗时要先把牛羊群身上冲洗一遍。并且定期带牛羊去体检,预防一些传染疾病。收起

畜禽生态养殖规划与管理名词解释

其内容为:在总的国民经济和大农业发展计划指导下,确定畜牧业发展方向;产值、牲畜、畜产品的年均增长速度;拟定畜牧业生产规模;大牲畜和小牲畜、家畜和家禽、主要畜种和搭配畜种、产品牲畜、役畜和种畜、母畜和仔畜、肉、奶、毛、皮、蜂的比例;不同畜种的地区布局;各区的畜种结构;以及为实现规划所确定的目标,需要的人工、半人工草场、饲草料基地、畜牧场、养殖场、饲料加工厂、种畜场、饮水工程、兽医站等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

规划的目的是:各地区在劳动地域分工的基础上,按“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原则,协调和确定每一畜种的比例,建立合理的畜群结构,逐步实现畜牧业生产区域化、专业化、社会化,以便充分利用当地的畜牧业资源,促进畜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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