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一二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畜牧法共10章94条。其中,新增两章,调整1章章名;增加24条,删除3条。 在农业农村部生猪产业监测预警首席专家王祖力看来,此次新修订的畜牧法亮点颇多: 一是立法目的上顺应新形势。针对畜禽产品生产波动大、疫病高发以及国家建设种业强国的需要,更加明确地提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培养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压实地方政府在畜牧业发展中的责任。针对部分地方政府发展畜禽产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为激励社会各界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是更加强调畜禽种业的重大性。针对建设种业强国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一系列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思路和措施。同时,明确提出,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四是加强对养殖主体权益的保护。在养殖用地方面,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五是鼓励通过以大带小等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行、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六是高度重视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功能的发挥。第七十五条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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